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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柏台

梁柏台人物照片

新昌名人梁柏台介绍

人民司法的开拓者
无产阶级革命家

梁柏台(1899年~1935年),又名越庐、月庐,字苏生,号梯云,浙江新昌人。 中国近代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早期优秀党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重要领导人,人民政权第一位司法部长、检察长、中国劳动改造教育感化制度的创始人,第一部红色宪法起草人,被誉为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先驱。

1922年底加入中国共产党。早年就读于杭州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1920年9月进上海外国语学社学习。1921年赴苏俄学习。1931年回国后,参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的起草,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宪法草案》、《婚姻条例》、《政府组织法》等法令。 1935年3月,梁柏台被敌“铲共团”杀害,时年36岁。

梁柏台人物生平

早年经历

1899年9月,梁柏台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曾先后入当地双溪学堂、龙山学堂和知新学校读书。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预科,在校期间,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五四”爱国运动,参与组织浙一师学生“全国书报贩卖团”,推销各地新书刊,积极传播新思想。广泛阅读新书报刊,树立了“鼓吹新思想,以改造社会、革新人生观为唯一的目的”的信念。1920年冬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中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1921年,梁柏台和刘少奇、任弼时、肖劲光等人先后赴苏联,1922年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同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苏联工作

1924年,被分配到海参崴工作,先后担任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及主席团成员、中共崴埠支部书记等职,并兼党校课程。1927年底,调任伯力远东华工指导员,负责远东的华工工作和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后被派往伯力省法院当审判员,从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同时任远东教务部编译局编译,翻译了《联共党纲和党章》、《列宁主义入门》等书册。梁柏台在远东地区的辛勤工作,打下了“远东的工作基础”。

回国革命

1931年春,专程去莫斯科,向共产国际东方部请求回国,参加国内革命斗争。5月,梁柏台秘密回国参加国内革命斗争,7月,到达闽西苏区,暂留闽西苏区工作。9月随刘伯坚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同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梁柏台出席大会,当选大会主席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大会通过了梁柏台参与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会前后,梁柏台还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等法令。

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一直从事临时政府的司法工作。他和何叔衡等一起,开展了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先后历任临时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内务部副部长和代理部长、临时最高法院法庭委员、临时检察长、司法人民委员等职。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的短短两年多时间里,梁柏台组织制定了《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看守所章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10多个法律法规,建立起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此外,梁柏台还先后担任过《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等职。1933年6月,被指定为第二次全苏代表大会准备委员会成员和重要文件起草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有关大会的重要文件,亲笔修改了《宪法大纲》、《婚姻法》和《组织法》等重要法规。7月,根据人民委员会的决定,修改定稿了《选举法》,在9月召开的中央苏区南部18个县的县区两级苏维埃政府内务部长出席的选举大会上,作了《选举法》和《全苏大会的准备》报告。并在《红色中华》报上发表《市苏乡苏向选民的工作报告》、《关于选举法上几个疑问的解释》等文章,详细而具体地指导了选举工作。

1934年1月,出席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被推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经大会选举为第二届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在执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组织的重要原则》的报告,选任为司法人民委员。此外,还曾任《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并担任瑞金红军烈士纪念塔、中央临时政府大礼堂等工程的总指导。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被迫长征。梁柏台留在中央苏区坚持斗争,任中共中央分局委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陈毅为主任)他领导军民坚壁清野、安置伤员、解决部队给养,妥善处理了大批文件资料。在敌人日益严重的围困中,被迫分路突围。

被俘遇难

1935年3月,梁柏台等率中央政府办事处部分人员在突围中不幸负伤被捕,后被敌“铲共团”杀害,时年36岁。

梁柏台人物评价

梁柏台烈士从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一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重要领导干部,却始终保持着谦虚谨慎,平易近人,密切联系群众的高尚情怀。

——今日新昌数字报

梁柏台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狱工作的创始人之一,研究其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狱的法制建设、政策确定、机构创建等方面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刘世恩

梁柏台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的优秀党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的重要领导干部,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的开拓者。

——曾任绍兴师专教务长、绍兴市委党校副校长、绍兴市社联副主席朱顺佐(已逝)

他从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无产阶级革命家,从一位朴素的爱国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战士,开创了中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事业,是中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先驱。

——党史专家石仲泉

梁柏台后世影响

梁柏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领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参与了苏维埃立法和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的工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开拓性贡献。梁柏台的法制思想和司法实践为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中国法制体系中独具特色的很多制度设计和司法原则,都能够从其法制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寻找到源头,值得总结和发展。

梁柏台后世纪念

梁柏台大桥

原梁柏台大桥是查林村通向外界的惟一通道。梁柏台离家时向乡亲许下待世界大同回家团聚时,要把公路修进村,在河上造大桥的誓言已经实现。 (该桥因建钦寸水库淹没)

新林特大桥(后更名梁柏台大桥)横跨在浙东引水与水资源配置及曹娥江防洪治理的重要工程新昌县钦寸水库上,是S309江拔线(原36省道)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桥全长695米,按二级公路双向双车道设计,是库区最长的大桥。大桥于2012年9月开始动工兴建,2017年1月建成通车。

梁柏台烈士纪念碑亭

建于1991年,整个亭区占地7200平方米,位于梁柏台家乡新昌县新林乡查林村东南的来龙山麓。纪念碑亭为六角飞檐亭台,占地20平方米,亭中立碑,碑身高2.15米,宽0.8米;碑座高0.6米,宽1米。碑正面刻“梁柏台烈士纪念碑”八个苍劲有力的大字,为肖劲光大将所题。碑背面刻《梁柏台烈士纪念碑记》。碑亭前有140个台阶,长128米,两旁雪松相拥,龙柏铺地,庄严肃穆。

梁柏台故居

位于查林村(因建钦寸水库淹没)村中央大道地,是一个极其普通的农家院落,坐北朝南,三开间二层矮楼房,院落总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1999年梁柏台百年诞辰时,故居修复开放。南面一间为故居进口,厅堂兼厨房;居中一间系卧室,陈列当年的木床、青布被、枕头、千桌、春凳、衣箱、小橱、盒篮、灯盏、镜匣等原物。北面一间开辟为梁柏台生平事迹陈列室,完整地介绍梁柏台光辉的一生,图文并茂,展出文物、图片、文献等140余件。梁柏台故居为浙江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绍兴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昌县文物保护单位。

梁柏台烈士生平事迹史料陈列室

占地面积255平方米,分为浩气长存、少年壮志、五四热血等7个展区,全面、客观地展示了梁柏台烈士各个时期的生平事迹。许多照片都是首次展览亮相。陈列室里大量史料显示,中国法制体系中独具特色的许多制度设计和司法原则,都能够从梁柏台的法治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寻找到源头。作为临时检察长,他代表国家指控了被称为苏区反腐第一案的原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璧贪污渎职一案,是早期人民检察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新中国人民检察机关的雏形。

梁柏台补充介绍

  梁柏台(1899~1935),又名殿栋,谱名佑民,字越庐、月庐、苏生,号鹤鹏、梯云,新昌查林村人。出身于农民家庭,秉性聪慧,先后在本村双溪学堂和邻村知新学校求学,从小立志要做一个“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以保国家,不以私忘公”的“许国大丈夫”。1918年秋,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次年在杭州响应五四运动,为-中坚,1920年8月,进上海外国语学社学习。是年冬,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初,回家与陈莲芝完婚。婚后7天即登上赴苏学习征程,几经曲折,9月到达伊尔库茨克。先由远东局派往党校受训,次年8月,进莫斯科东方劳动大学学习。年底,转为中共党员。1924年,完成大学学习任务,被分配到海参崴工作,先后担任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及主席团成员、崴埠CP支部书记等职,并在党校兼课。1927年底,被调到伯力远东党部工作。后来又被派到伯力省法院当审判员,从事红色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同时翻译了《联共党纲和党章》、《列宁主义入门》等书籍。其间,凡党派往苏联学习或学成回国人员的膳宿、交通和安全,均予过问和安排。

  在远东地区工作10年,创立了中共党组织在远东的工作基础。1931年6月回国。辗转到达中央苏区瑞金,参加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的主要文件——宪法、苏维埃政府组织法和婚姻法的起草工作。11月,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由他执笔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2月,被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委任为司法委员部委员,不久,又被委任为临时最高法庭委员、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部长、临时检察长等职。主持《革命法庭条例》、《看守所章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十多部法规,使苏区的司法建设逐步完善和加强。1933年7月,兼任内务部副部长(后为代理部长),把占苏区人口半数以上的红军家属作为内务部的“最中心的工作”,特制订《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在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被推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当选为第二届中央政府执法委员会委员。2月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作《关于组织的重要原则》报告,被选为司法人民委员。在中央苏区工作期间,还担任过《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校长毛泽东)、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其工作涉及司法、检察、民政、邮电、交通、卫生、教育、宣传和财政诸方面,任务繁重,工作出色,受到毛泽东、张闻天等中央领导的称赞。10月,红军长征,奉命留苏区坚持斗争,被任命为中央分局成员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主任陈毅),主持日常工作。1935年3月4日,在与敌激战中负重伤被俘,不久,被敌人杀害于江西省大余县。中共党史人物传卷22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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