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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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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名人岳从昆介绍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原科长

岳从昆,1939年6月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杨广岳家营村。1959年他响应祖国和人民的召唤,积极报名应征,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入伍后,他勤学苦练,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出色地完成了部队首长交给的各项任务,1960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6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他在入党申请书中写道:“当个人的利益与党和人民的利益相互矛盾的时候,我要无条件的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我要以雷锋同志为榜样,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勤务员,努力做一个合格的好党员和好战士”。他连续三年被评为“五好战士”,多次受到部队团党委的通令嘉奖,并被提拔当了干部。

岳从昆人物事迹

1982年,岳从昆从部队转业到通海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助理检察员,法纪科副科长、科长职务。他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生活俭朴、工作认真、不计名利、勇于吃苦、乐于奉献、廉洁自律,先后14次被省、地、县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1983年3月至1987年,岳从昆既作法纪工作,又兼办公室会计。他白天办案,晚上做账。他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做到“脑勤、眼勤、耳勤、嘴勤、腿勤”。每办一个案子总是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广开案源。1987年到1993年,他受理法纪案件29件35人,做到件件无错、无漏、无退、无超时限,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1992年初,通海县杨广乡五脑山发生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下班正在家中做晚饭的岳从昆接到任务后,立刻熄了灶火就出发。他和本单位的小王冒着早春严寒,步行12公里山路,连夜调查案情,直到次日凌晨2点钟才下山。三天后,又摸着黑冒着风雨进山取证。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就这样一次又一次的上山下山,战胜了重重困难,依法结了此案。

1993年8月30日,通海县境内某地因民事纠纷而引发一起较大规模的群众械斗。岳从昆随县委统一组织的联合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开展制止、疏导工作。他面对少数不法分子的挑唆和上千不明真相的群众,耐心宣讲党的政策。31日,在少数不法分子抢劫工作组武器,企图制造大规模血案的紧急情况下,岳从昆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他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耐心劝说,竭力劝阻。当时他带着枪支,但由于不明真相的群众和不法分子交织在一起,为了避免矛盾的恶化,误伤群众,在遭到围攻、毒打、残害的情况下,他没有开枪,而是死死地护住自己的武器,大声斥责犯罪分子不能胡作非为,奋力劝说群众,制止了歹徒的不法行为。

黑夜中,不法分子为发泄报复,又把岳从昆挟持到一辆东风牌汽车上,用钝器打、锐器刺。虽然身体受到严重摧残,但他没有退缩让步,他对群众说:“我是县委派来的工作组,是检察院的干部,你们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他一边强忍着犯罪分子用棍棒、钢筋、钢管、镰刀等凶器毒打的痛苦,一边继续做劝阻群众的工作,用他那嘶哑微弱的声音一再呼喊:“乡亲们!乡亲们!乡亲们!大家都是一家人,不能互相残杀……”被残害得遍体鳞伤,血肉模糊的岳从昆于当夜停止呼吸。

岳从昆人物评价

他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献出了宝贵生命。群众赞扬他是“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

为表彰岳从昆的事迹,1993年12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他为革命烈士。1994年3月25日和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云南省委,分别授予他为“全国模范检察干部”和“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中共玉溪地委、通海县委等单位,先后作出决定,开展向岳从昆学习的活动。

岳从昆补充介绍

  岳从昆,1939年6月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杨广岳家营村。1959年他响应祖国和人民的召唤,积极报名应征,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入伍后,他勤学苦练,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出色地完成了部队-交给的各项任务,1960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6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他在入党申请书中写道:“当个人的利益与党和人民的利益相互矛盾的时候,我要无条件的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我要以雷锋同志为榜样,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勤务员,努力做一个合格的好党员和好战士”。他连续三年被评为“五好战士”,多次受到部队团党委的通令嘉奖,并被提拔当了干部。

  1982年,岳从昆从部队转业到通海县人民-工作,历任助理检察员,法纪科副科长、科长职务。他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生活俭朴、工作认真、不计名利、勇于吃苦、乐于奉献、廉洁自律,先后14次被省、地、县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1983年3月至1987年,岳从昆既作法纪工作,又兼办公室会计。他白天办案,晚上做账。他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做到“脑勤、眼勤、耳勤、嘴勤、腿勤”。每办一个案子总是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广开案源。1987年到1993年,他受理法纪案件29件35人,做到件件无错、无漏、无退、无超时限,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1992年初,通海县杨广乡五脑山发生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下班正在家中做晚饭的岳从昆接到任务后,立刻熄了灶火就出发。他和本单位的小王冒着早春严寒,步行12公里山路,连夜调查案情,直到次日凌晨2点钟才下山。三天后,又摸着黑冒着风雨进山取证。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就这样一次又一次的上山下山,战胜了重重困难,依法结了此案。

  1993年8月30日,通海县境内某地因民事纠纷而引发一起较大规模的群众械斗。岳从昆随县委统一组织的联合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开展制止、疏导工作。他面对少数不法分子的挑唆和上千不明-的群众,耐心宣讲党的政策。31日,在少数不法分子抢劫工作组武器,企图制造大规模血案的紧急情况下,岳从昆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他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对不明-的群众,耐心劝说,竭力劝阻。当时他带着0,但由于不明-的群众和不法分子交织在一起,为了避免矛盾的恶化,误伤群众,在遭到围攻、毒打、残害的情况下,他没有开枪,而是死死地护住自己的武器,大声斥责犯罪分子不能胡作非为,奋力劝说群众,制止了歹徒的不法行为。

  黑夜中,不法分子为发泄报复,又把岳从昆挟持到一辆东风牌汽车上,用钝器打、锐器刺。虽然身体受到严重摧残,但他没有退缩让步,他对群众说:“我是县委派来的工作组,是-的干部,你们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他一边强忍着犯罪分子用棍棒、钢筋、钢管、镰刀等凶器毒打的痛苦,一边继续做劝阻群众的工作,用他那嘶哑微弱的声音一再呼喊:“乡亲们!乡亲们!乡亲们!大家都是一家人,不能互相残杀……”被残害得遍体鳞伤,血肉模糊的岳从昆于当夜停止呼吸。

  他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献出了宝贵生命。群众赞扬他是“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

  为表彰岳从昆的事迹,1993年12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他为革命烈士。1994年3月25日和29日,最高人民-和中共云南省委,分别授予他为“全国模范检察干部”和“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中共玉溪地委、通海县委等单位,先后作出决定,开展向岳从昆学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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