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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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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名人李浩培介绍

中国当代著名国际法学家

李浩培(1906—1997) 中国当代著名国际法学家。上海市人。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曾在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民法。回国后,历任武汉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浙江大学教授兼法学院院长。

李浩培人物生平

1906年 李浩培先生于公历7月6日(农历5月15日)出生在上海虹口区吴淞路“同德米号”内。祖父李符卿。父亲李颂熙,开一间“同德米号”小店养家糊口,生活较清贫, 母亲凌英在家操持家务。

1913年 7岁。 2月入上海吴淞路私塾随杨琦老师学习,熟读四书五经。

1919年 13岁。 2月入上海商业学校学习。

1922年 16岁。 2月入上海昌世中学学习。9月, 转入上海沈家湾承天中学学习。

1925年 19岁。 2月入上海持志大学文科学习了一个学期,即获得修完两年的资格。9月, 转入东吴大学法科学习, 每日下午四时半至七时半上课, 每日上午直至下午四时以及晚八时至九时在承天中学教课, 以其工资所得支付学费,生活和学习颇为艰苦。

1928年 22岁。 8月以总平均成绩名列第二的优异成绩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同班毕业者尚有:艾国藩、章寿昌、李剑虹、胡家宝、徐寗、徐正大、姚启胤、倪征噢、郭启明、陈维东、黄观效、鄂森和厉志山。

1929年 23岁。 大学毕业后, 即与其承天中学的同事合办了一所私立“旦华中学”, 并被推举为校长。在此教书期间亦兼办律师业务。是年与表妹凌日华女士结为伉俪。

1935年 29岁。 经考试被录取, 参加法官训练所为期一年的学习。在学习期间利用春假准备了一周后参加了第四届中英庚款公费留英考试,并被录取,本届全国仅招21名。

1936年 30岁。 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师从劳特派特教授研究国际公法、卡恩-弗劳因特教授研究国际私法和比较民法。除听课外,每日从上午十时至晚十时均在图书馆进行研究。在中国抗日战争开始后,曾向英国人民讲演声讨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行径。

1939年 33岁。9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伦敦经常处于遭德国轰炸的威胁,毕业考试不能如期举行。在英国学习完后,到法国再学习一段时间的计划也无法实现,不得以中断学业回国。又因当时已收到武汉大学聘书,催其回国任教, 恐战争加剧, 交通断绝, 于是于10月15日起程回国。回国前, 该院的导师帕里(Parry)为他具函证明若参加考试, 必能通过。1939年12月下旬抵达已迁移至四川乐山的武汉大学,任法律系教授。

1940年 34岁。 在武汉大学教授国际私法、法理学、英美法和近代大陆法等课。2月12日向学生们作了《关于英国的观察》的讲演。法官训练所所长洪兰友写信请他任该所的教授兼教务处长,被他谢绝。

1941年 35岁。 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在《今日评论》上发表了《建设新中国和发展法律教育》, 在《读书通讯(重庆) 》上发表了《怎样研究国际私法》一文。年底因其父亲重病,回上海省亲,归途经香港,参加伦敦大学的学位考试补考, 以便取得学位, 却适逢太平洋战争爆发,滞留九龙约一个月后,同惠阳同乡会集体回乡的数千人共同步行离九龙,使得逃离日寇,辗转回到乐山武大。

1942年 36岁。在《世界政治》上发表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发生之原因》(上)。

1943年 37岁。浩培先生谢绝受聘当时国民党政府教育部的高等教育司长和司法部参事的职务,潜心钻研学问, 在《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上发表了《契约实质成立要件及其效力之准据法》, 在《世界政治》上发表了《新约与移民法》和《美加澳移民法与华侨问题》,还发表了《法治与建国》。 11月, 夫人日华携两个儿子在其弟、弟媳的陪同下风尘仆仆地走了四个月到达四川团聚, 女儿则因体弱留在了上海。

1944年 38岁。 在《中华法学杂志》上发表了《国际私法中之反致与转致的问题》,还发表了《评王著“新约的研究”》。

1945年 39岁。 在《中华法学杂志》发表了论文《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国际私法问题》、《死亡宣告的管辖冲突与法律冲突问题》和《权力能力的准据法》, 并由武汉大学法律学会出版了一本专著《国际私法总论》。

1946年 40岁。抗战胜利后, 武汉大学从四川乐山搬回武汉, 遂携家人先回上海省亲。浙江大学竺可桢校长亲自登门诚邀,并函请武汉大学周鲠生校长许可,借调到浙江大学筹办法学院。浩培先生先只身前往, 担任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和教授。 浩培先生与梁龙合著的《英国的司法与司法制度》一书由重庆商务印书馆出版, 他还在《观察》上发表了《何德奎案》一文和书评《英国的司法制度》。

1947年 41岁。 在浙江大学教授罗马法。因未聘任到合格的刑法教员, 亲自备课教授刑法。 浩培先生此时勤于笔耕,月月皆有文章脱稿,在《大公报》上发表了《法国法关于他人侵权行为之民事责任》,在《浙江学报》上发表了《物权的准据法》、在《观察》上发表了《法治实行问题》, 还在《东南日报》上发表了《谈婚约法》、《比较法意义、方法、目的及其现状》和《外侨的容纳及待遇》。此外,1月写了关于美军强奸案,3月卡多苏审判, 5月战犯审判与国际和平等文,但尚不知登载于何处。 浙大为其在刀茅巷分配了一套房子, 遂于7月接夫人和子女到杭州。

1948年 42岁。 在浙江大学教授刑法和国际私法。 3月21日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成立大会在上海青年会召开,浩培先生被选任为监事。 应当时教育部部长朱家骅的提议及在其派员的帮助下与浙大法律系周子亚教授一同筹备了联合国同志会杭州分会, 该会于1948年10月17日召开了成立大会, 在会上浩培先生被公推为该会会长。 第一届中央研究院选举院士,人文组共提了55名院士候选人,其中法学6人,中央研究院通知他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之一。最后有28 人当选,法学当选院士的为王世杰和王宠惠。 在《浙江学报》发表了《关于婚姻成立问题的国际私法》,在《新法学》上发表了《十九世纪的国际私法学》、《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本国法主义》、《关于离婚及别居的国际私法》、在《中华法学杂志》上发表了《婚姻的形式成立要件的准据法》和《子女身分的准据法》还发表了《安全理事会中大国的否决权》、《联合国的安全理事会与国际和平》、《联合国组织述要》、书评《国际人权保障公约刍议》和一本小册子《联合国》。

1949年 43岁。 年初被代总统李宗仁任命为司法院大法官, 但因志在潜心教学研究,而拒绝就任。 与杭州特设刑庭交涉,保释出已被特设刑庭判刑的五名浙大进步学生。 5月杭州解放。8月16日, 浙江大学接管工作完毕。杭州市军管会正式任命李浩培先生为法学院院长。但是军管会决定停办法学院。当时他曾提出意见: “百年树人, 现在停办法学院, 将来恐缺少法律人才。”但是呼吁无效。 10月, 在军管会同意下,前往北京参加新法学研究院的学习。经其东吴学友费青先生向中央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推荐,在该委员会外事法规委员会任专门委员。该委员会后改名为国务院法制局。

1950年 44岁。在中央法制委员会研究华侨与国籍问题,审议国籍法大纲及施行规则。写关于外籍人诉讼的原则。研究中英条约中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问题,中英条约中的引渡问题,并写有文章,但无从考察是否发表。加入九三学社、人民外交学会和中国政法学会。在《新建设》上发表了论文《美轮撞沉新安轮的法律问题》、《中央及央航飞机在港被扣案的法律问题》和《论美帝干涉中国及朝鲜的非法》。

1951年 45岁。研究和撰写关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法律和法权问题,对旅波华侨国籍问题提供意见。审议国人与外侨及外侨与外侨在中国结婚和离婚的处理办法。研究父母入籍时对于未成年子女国籍的影响。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草案,并提意见。向外交部提供处理有关华侨的问题的法律意见。审议内务部关于外侨相互间及外侨与中国人间婚姻问题暂行处理的意见。 夫人及两个年幼的子女迁移到京团聚。 后半年, 参加政协西南土改团, 担任川南新兴乡土改工作组组长, 参加土地改革, 并得锦旗一面。

1952年 46岁。对内务部所拟三项国籍问题处理原则(草案)发表了意见。撰写了有关美侵略军进行细菌战的报告,政法学会对于突尼斯事件的声明,有手稿但无从查找是否发表。写了英属马来西亚华侨的法律地位,旅泰华侨的法律地位,写成《华侨的概况及其国籍问题》,但当时未发表。

1953年 47岁。与戴修瓒、吴传颐合作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旧中国选举制度的实质》。

1954年 48岁。 宪法公布后,在济南工作了几个月,调查人口,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选举建立县级政权。在《新建设》上发表论文《论公民的劳动权》。法制委员会为制定新中国的法律作准备工作, 组织翻译了外国法典。浩培先生参加翻译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在内部发行。与王铁崖、陈体强等人合译的奥本海《国际法》亦在内部发行。

1955年 49岁。 12月在顺义县业兴庄调查农村工作问题两周。受外交部委托翻译沃尔夫的《国际私法》。从顺义回京后即到北京图书馆借英文版沃尔夫的《国际私法》, 12月27日借到书的当晚即着手翻译,该书系与汤宗舜先生共同翻译。在《政法研究》上发表论文《拿破仑法典初步批判》,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了与汤宗舜先生合译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主要战犯的判决书》,使用笔名“江左”。

1956年 50岁。 参与起草《公断条例》, 审议《关于处分和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研究《城市土地管理办法》、《自治州合并的问题》、《司法部指示法院办理公私合营企业中发生的问题》、研究法规因情势变更而需修改的情况、审查《日内瓦公约》批准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写向合作总社调查合同纠纷报告,审议《航空俱乐部章程》、《处理反革命分子办法》、《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国家法制程序的决议》、《消防监督条例》和《行政区域划分法》,与外贸部法律室谈《贸易合同中订立仲裁的问题》,研究《与捷克贸易和航海条约》的修正稿,研究《日内瓦公约》保留问题。翻译的《美国刑法的反动本质》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3月6日当选为中国政法学会理事。 所写的文章有(尽管已无从考察其下落): 政法学会第六届国际民主法协报告、国际货币法问题、关于最惠国条款的稿件和向政法学会书面报告开百家争鸣座谈会的情况。 11月20日调离国务院法制局, 调到国际关系研究所任研究员。

1957年 51岁。 参与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外事案件提意见,对外交部《订约程序的法规草案》审查意见提意见, 此外还参加外交部条约委员会的一些工作会议, 并参加不少与外国法学家代表团座谈的活动。 3月至5月,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就法律、法律科学的阶级性和继承性问题组织了学术讨论会。先后举行了三次大会和三个分组会的讨论,参加讨论的有北京各政法院校和政法机关的法学家共六十余人。在三次大会讨论中,先后发言的有二十余人。李浩培先生认为法律是可以批判地继承的, 以《拿破仑法典》为例,它有三个基本原则:(1)契约自由、契约必须履行的原则。这是对资产阶级有利的。但就契约必须履行这点来讲,苏联已经继承了。(2)私有财产神圣的原则。这是反动的。但去掉私有,关于所有权的概念,财产神圣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是可以继承的。(3)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资产阶级用来欺骗人民的。但平等是无产阶级也要的。并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谈法律和法律科学的继承性》。 10月27日至12月4日, 作为中国政法学会代表团的专家代表, 参加在莫斯科举行的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会议和在叙利亚召开的亚非法律工作者协会会议。回国后, 写了会议总结报告。 这一年, 他翻译俄文的《苏联证据法中的实质真实》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写了关于国际司法协助、领海和公海的文章, 但均不知这些文章的下落。他为人民大学所译的隆茨的《国际私法》和陈公绰先生所译的阿根廷《国际私法》进行校对, 为九三学社简报写《对提高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的体会》,翻译了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文章。 后半年, 开始了整风反右运动, 在单位、在政法学会和在九三学社, 同事、同学和朋友纷纷受到批判。

1958年 52岁。 1月9日国际关系研究所孟用潜所长宣布该所的国际公法组并入外交学院。遂到外交学院任教授, 准备国际私法的讲授提纲。3月11日开始在外交学院讲授国际私法课, 很多教员也都去旁听他讲课, 学生对他的讲课方法反应很好。4月起,还应邀在北京大学讲授国际私法。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浩培先生认为主要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与一些人的观点发生分歧。此外,当时在领导层中有人认为外国人在中国须完全服从中国的法律,因而国际私法无用。浩培先生亦不同意这个观点。 3月29日到4月3日, 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法学专业组在北京召集了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一百多名法学家、政法教育工作者和政法工作者一致认为,在全民大跃进的形势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必须跃进,也完全能够跃进。法学工作者必须快马加鞭,迎头赶上。浩培先生在座谈会上谈到要打破学术上的“私有制”,克服个人主义的单干作风。 这一年,整风运动仍在继续,同时又开始了大跃进运动,他除要进行思想检查外,还要参加打苍蝇、砸铁片和炼钢铁、到十三陵水库工地劳动,并在红旗公社参加劳动三周。在如此繁忙中,他在《政法研究》上发表了论文《国有化与国际法》和《支持阿拉伯人民的争取独立的斗争》的文章。除写国际私法讲稿外,还写了关于判处纳吉死刑、中国印尼双重国籍问题、马来西亚华侨国籍问题和《社会主义国家国籍法原则》等文章,但无从查到是否得以刊登。

1959年 53岁。 8月4日完成沃尔夫《国际私法》的翻译, 将稿件交法律出版社, 但却因困难时期没有纸张,后来法律出版社也撤销了,未被出版。完成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一书,但因政治原因未予出版。在《北京日报》上发表了《读尼赫鲁先生的谈话》。 加入中国亚非学会。

1960年 54岁。 浩培先生被外交学院评为先进工作者。在这年前后曾写过关于法律与道德、继承等文章,是否发表不得而知。

1961年 55岁。 在《政法研究》上发表了论文《对国际私法中属人法学派的批判》。

1962年 56岁。 1月17日,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在政协礼堂召开首都著名的法律工作者集会,坚决抗议美国肯尼迪政府对美国共产党的迫害。法律工作者们在会上用大量的事实,揭露美国政府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蹂躏基本人权的种种罪行。他们指出,标榜“自由世界最民主国家”的美国,实际上是一个连基本人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最不民主、最不自由的国家。李浩培先生在发言中着重揭露了美国反动的最高法院1961年6月宣告的“麦卡伦法”和“史密斯法”的残酷性和法西斯性。是年在《政法研究》上发表论文《谴责美国的法西斯立法的审判,支持美共的正义斗争》。

2月16日上午参加为支持第二个哈瓦那宣言,首都的法学家和曾经访问过古巴的政法界人士举行的集会,法学家们一致表示中国法律工作者将始终不渝地支持古巴人民、拉丁美洲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争取维护民族独立和民主权利的斗争。浩培先生亦发言谴责美帝国主义破坏国际公法、侵犯古巴和拉丁美洲各国主权的罪行。 4月25日, 首都法律界人士举行集会,强烈谴责美帝国主义武装侵略越南南方,坚决支持越南人民反美爱国的正义斗争。当时担任政法学会理事的李浩培、刘镜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韩铭立等在发言中指出,美帝国主义公然在越南南方成立军事司令部,越来越多地把军队、武器和军事人员等运进越南南方,这是严重地破坏1954年日内瓦协议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

1963年 57岁。 11月因工作需要借调到外交部条法司。

1964年 58岁。对于巴西当局迫害中国人员的事件在《大公报》、《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上连续发表了三篇文章:《巴西当局迫害中国人员严重违反国际法》, 《不容巴西当局对中国人员进行所谓“预防性逮捕”》和《驳斥巴西当局对中国人员的非法判决》。

1965年 59岁。 1964年,奥地利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的《国际法》第五版出版。菲氏是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曾任维也纳大学国际法教授,国际法院法官,菲氏的国际法著作在西方很有影响。是年,外交部条法司领导,根据周鲠生先生的推荐,请李浩培先生在业余时间翻译这部《国际法》德文第五版。另外还写了《有关战时外国人法律地位的一些问题》和《关于海上封锁问题》等文。

1966年 60岁。 年初正式调到外交部。夏天文化大革命开始,业余时间仍翻译菲德罗斯的《国际法》。

1967年 61岁。 研究涉外案件的处理, 例如, 10月至12月间, 曾研究英国太古公司轮船撞沉我渔船仲裁案开庭程序, 讨论对某国对《日内瓦公约》的保留问题, 对使馆出卖房地产手续的问题提供意见等。每周有一天值日打扫走廊卫生。晚上利用业余时间翻译菲德罗斯的《国际法》, 并阅读国际私法方面的论文和研究国际私法方面的问题,例如国际私法中的仲裁问题。对于当年发生的火烧英国代办处和揪斗英国代办的事件,写了反对这种做法的大字报底稿,认为这种行为使我国处于被动的地位,但是因为未得到他人的支持而没有贴出。

1968年 62岁。研究一些涉外案件的处理问题, 例如, 讨论关于英国人申请公证中国外币公债继承案, 研究加入《米突公约》问题, 校阅译文。在业余时间, 自己撰写关于发明专利权和图案专利权、条约保管国的论文, 阅读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演集中关于大陆架的论文。但是, 大部分的时间都被运动占去, 开某人的斗争会, 写关于某人的调查材料, 交待自己的政治问题。7月3日至11月4日, 在山西外交部基地劳动四个月, 从11月5日起开始参加外交部第五期“学习班”的学习。

1969年 63岁。 1月25日第五期“学习班”的学习结束。上班时间仍然在搞运动, 写交代和自我批判材料。从7月起, 开始读德文的毛主席语录, 该月开始整党和斗私批修。10月20日外交部传达了关于备战的报告。 10月24日, 动员下放。11月初未携家眷先行到湖南平水黄沙铺外交部五七干校。条法司只留两、三人在京继续工作。夫人于12月亦到达五七干校。

1970年 64岁。在平水五七干校参加的劳动比较繁重。曾参加虎踞校部的移补茶苗会战,挑水浇茶苗。后来迁至江西上高竹子棚外交部五七干校,得到照顾,劳动逐渐减轻,一般做些拔草、锄草的劳动,以及在电话室值班。有时也参加整地、挑干粪等劳动。但无论分配先生做何工作,先生做得都很认真。

1971年 65岁。根据组织安排,在工余时间教在干校劳动的干部中级班英语课,先生态度非常认真,每教一小时课,用半天准备。这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驱逐蒋介石在联合国的代表席位,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1972年 66岁。 因工作需要调回外交部。

1973年 67岁。在外交部处理涉外案件。

1974年 68岁。 开始搜集国际条约法方面的资料, 利用业余时间研究和撰写《条约法概论》, 直到1987年出版。作为海商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海商法起草工作。应军事委员会的要求向军事大百科全书的战争法条目提供修改意见。

1975年 69岁。研究我国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等问题。

1976年 70岁。10月四人帮被打倒,大快人心。浩培先生说:“我作为一个知识分子,受四人帮的害是很大的。四人帮对于知识分子是有各种各样的帽子可戴的,“业务挂帅”、“白专道路”、“精神贵族”、“知识私有”、“个人奋斗”。实际上,就四人帮看来,有知识就是犯罪,所以在“知识分子”这个名词上面,必须加上一个“臭”字,叫做“臭知识分子”。对于知识分子,他们说,‘必须像压水中的皮球一样永远把它们压入深水之中’。对于我的深受其害我不用说更多的话了。所以,在四人帮被揪出和打倒时,我是很高兴的,那时我的腿虽然由于丹毒后遗症还不很好走路,还是坚决报名参加了两次游行。”

1977年- 1979年 71-73岁。研究我国参加1948年四个《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问题。研究国家责任草案、最惠国待遇问题、中国国籍法问题等。研究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研究越南虐待中国侨民问题。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以及与吴传颐、孙鸣岗合译的《法国民法典》。受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

1980年 74岁。2月中国国际法学会成立,当选为学会的理事。3月担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分编委委员,国际私法分支主编,浩培先生主张国际私法是法律抵触法,不包括国际统一民商事实体法。邀请卢峻、韩德培、倪征日奥和王名扬四位名家为作者,自己亦亲自撰写了20多个国际私法条目。4月26日至30日, 作为外交部国际法工作代表团成员, 出访日本。回国后,在《国外法学》上发表了介绍日本国际法教育科研的情况和访日观感。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条约中的保留问题》。

1981年 75岁。5月25日至5月30日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在斯里兰卡召开的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的会议。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从德文翻译成中文的奥地利法学家菲德罗斯著的《国际法》上下册,该书在浩培先生下放到干校前已译了大半,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得以继续完成,译成的中文约六十万字。

1982年 76岁。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任命李浩培、倪征日奥和邵天任为外交部法律顾问。 在《中国国际法年》刊创刊号上发表了《强行法与国际法》的论文以及有关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会议的情况的文章。在德文杂志《中国与国际法》上发表了《新中国的国际私法》。 在司法部举办的第二期全国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上讲授了《国际私法的概念》和《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春天在北大讲座,讲有关条约的解释问题。

1983年 77岁。5月16至20日参加在日本东京召开的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第23届会议。6月在《国际法》教材讲习班上讲授条约法。在《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上发表了《论条约法上的时际法》。12月当选为九三学社第七届中央委员会顾问。

1984年 78岁。 1月20日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出版。在《中国国际法年》上发表了《论条约的抵触》。被聘为振兴经济法律咨询公司顾问。在与《法学杂志》记者的谈话中谈到今后要写一部国际私法著作的计划。

1985年 79岁。在国家准备进行《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中, 应邀起草了《涉外民法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立法讨论的一个方案。 7月作为中国代表团的顾问, 参加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为团长的中国法律工作者代表团参加在西柏林举行的第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该大会是由《通过法律维护世界和平中心》的国际组织召开的, 每两年举行一次。该年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000多名最高法院大法官、政府高级官员、法学教授和律师参加该届大会。在讨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小组中,代表们一致同意南斯拉夫代表提出的建议,成立一个研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法律问题的常设委员会。浩培先生发言,支持南斯拉夫的建议。他指出,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不少缺陷。联合国大会1974年和1984年两次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宪章,正是为了纠正这种缺陷,遗憾的是迄今仍未被少数发达国家所接受。他建议参加通过法律维护世界和平中心的法律工作者能对此进行研究,找出障碍所在,并提出消除障碍的建议,从而使国际经济新秩序能顺利建立。

8月,国际法研究院在赫尔辛基召开的会议上,以无记名经三轮投票从20名候选人中补选出缺额院士9名, 李浩培先生经事务局提名为院士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即以位居第二的多数票当选。另外,他还当选为中国外交学会理事,与王铁崖先生一同担任中国国际法年刊的主编,被聘为中国法律咨询中心顾问、外交学院兼职教授和南开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 是年,他研究了香港《基本法》的修改问题。为条法司干部讲授条约法四个月。在《经济与法律》上发表了《加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了《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1986年 80岁。 2月参加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制定《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法公约》会议,担任起草委员,积极对公约条文起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观点,得到了其它国家与会代表的好评。 准备3月在香港举行的《中国、欧洲法律概念比较》研讨会上讲演用的英文论文《国内适用国际公约的比较研究》被收入一本论文集公开出版。 11月为上海社会科学院高级讲习班讲授条约法,为司法部在上海华东政法学院举办的全国法律专业第十期师资进修班讲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以及中国当前涉外法律事务评述。然后应苏州大学法学院之邀去讲学。他说:“过去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有光荣的历史,现在的苏州大学东吴法学院将在这光荣的历史的基础上,继续发展,而取得更光荣的地位。这是因为:第一,中央强调法治,对于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法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是很正确的。第二,在中央正确的法学教育政策和方针的指引下,苏州大学法学院的领导是很好的,各位老师都有博大精深的法学知识,一定能够培养出很优秀的法学人才。第三,苏州大学的校址,闹中取静,有读书的理想环境,各位同学在这个良好的环境中,每天切磋琢磨,奋发上进,将来一定都是法律界的名流,国家的栋梁。所以,我是对各位有很高的期望的,而且我认为这种期望有很大的实现的可能性。”然后他以一个老同学的身份,同在座的同学谈了怎样学好法律, 他建议同学们多读参考书、学好外文、锻炼身体、以比较、怀疑和创新方法学习法律。苏州大学授予他名誉教授。 浩培先生还对《缔约程序法》草案提修改意见。研究处理湖广铁路债券案,他主张应委任律师向美国法院陈明我国有管辖豁免权。结果美国法院撤销了要我国偿还原告4100万美元的缺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在群言杂志上谈《争取法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在《中国国际法年刊》上发表了《论国家管辖豁免》。

1987年 81岁。 3月19日, 浩培先生为浙大九十校庆写了浙大法学院简史, 并“祝浙大浓厚的学术空气和良好的校风继续发扬光大”。 9月8日至26日赴开罗参加国际法研究院会议, 埃及政府甚为重视,埃及总理、外交部长亲临出席开幕式,而后穆巴拉克总统接见与会国际法专家。在国际私法讨论会上,先生对法国巴黎大学教授卢恩瓦恩所作“关于当事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原则”的报告和决议草案提出异议,获得与会者的赞许,并由卢氏本人提出对其决议草案进行修正。其后,对英国伦敦大学教授所作“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的发言即席发言,提出了修正案。 研究处理光华寮案,应邀在国际法学会举办的座谈会上作了重点发言,使与会者对该问题有了较清晰地认识。花费了十多年心血研究写成的《条约法概论》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在《中国国际法年刊》上发表了《条约、非条约和准条约》,还在《经济和法律》上发表了《论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北京周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对光华寮问题的立场》一书中收录了他的论文《论日本法院对光华寮判决的非法性》。 是年浩培先生被聘为中国法律年鉴编辑委员会委员,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还被聘为司法部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兼职教授,讲授国际经济法问题。

1988年 82岁。 在北大讲国际私法8周。参加亚太国际法论坛。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浩培先生与汤宗舜先生合译的英国沃尔夫所著的《国际私法》。先生在致函前浙大学生徐煌先生时谈到“关于法律和法学继承性问题,我向来是持肯定态度的。过去很多人主张否定论,实际上是极‘左’的表现, 并且是对辩证唯物主义无知的证明。” 是年当选为第一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委员,被康华律师事务所聘为高级法律顾问。在黄炳坤主编的《当代国际法》一书中发表了《条约法的一个突破:多边外交中的协商基本一致决定程序》、《论国际法的特性》,还发表了《实行法治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989年 83岁。9月赴西班牙圣地亚哥开国际法研究院会议, 国王卡洛斯担任名誉主席,亲自出席开幕式, 并特邀全体与会会员于周日畅游海岛。会议讨论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中的四个重要问题:国家管辖豁免问题,国家与外国企业间的仲裁问题,国际私法上的国内法与外国法的平等对待问题,人权与不干涉内部事务问题。在会议中,浩培先生提出了几个修正案,均被采纳,一一通过。 浩培先生被外交部评为先进工作者,当选为九三学社中央参议委员会委员,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为研究生讲授国际私法。为北大参加杰赛普模拟国际法庭竞赛的队员提供了极具启发和有用的意见, 该队第一次作为中国学生参赛便取得了进入世界前八强的好名次。他还对《行政诉讼法》草案提意见。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了论文《瑞士新国际私法》。

1990年 84岁。 7月赴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为国际私法暑期班讲授《国际私法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新发展》, 英文讲稿被收录在该院出版的《讲演集》中,中文译文刊登在1991年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中。海牙国际法学院成立于1923年,主要由卡内基财团法人捐资设立,目的是对已有国际公私法相当素养的并有工作经验的各国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以专题讲授结合讨论的方式提高其专业水平。被聘请担任讲授的人员,都是各国有声望的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学者。该院设有聘任委员会,由知名人士组成,全权决定讲授人员的聘任。 这一年浩培先生为之制定付出过心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公布。 浩培先生受聘担任中华法学大辞典编委会委员,主持国际私法部分的编纂并亲自撰写了约140个条目。他还被聘为浙江大学法学会名誉会长。在《中国国际法年刊》上发表了《国际法学会第64届会议》和书评:《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

1991年 85岁。 9月赴瑞士巴塞尔开国际法研究院会议, 受到东道国的热情款待, 并游览了风光旖旎的莱茵河。10月应宁波大学的邀请赴宁波大学讲学。后应浙江大学的邀请, 抵达杭州讲学。在浙大举行的欢迎会上,浩培先生感慨地说:“1949年10月24日离杭迄今,忽忽又42年,这次蒙母校邀请,回到求是园,十分高兴。并致谢忱!”接着他回顾了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处理过程,深感坚持法治的重要性。在杭州期间,还在浙大作了国际私法讲座,在杭州大学作了出国访问的回顾报告。 为表彰浩培先生对国家社会科学的特殊贡献,11月9日,国务院授予他证书, 从7于1日起颁发政府特殊津贴。 浩培先生当选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被聘为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顾问。在《中国国际法年刊》上发表了《论瑞士新国际私法关于国际裁判管辖权的规定》。

1992年 86岁。浩培先生参与研究处理很多涉外问题,例如:在领海与毗连区法中是否应规定紧追权的问题,对领海与毗连区法草案提意见,讨论黄海区域领海基点,校对领海法英文译稿。讨论中苏边界条约批准中发生的问题。处理光华寮上诉案有关事宜,对我方律师的再反驳书提意见。讨论研究向日本索赔民间战争损失、圆明园被毁索赔、文物被盗收回问题等。对国家赔偿法提意见。还为外交部图书馆圈选图书。他向外单位前来咨询的同志提供法律意见。参加讨论台湾的政治实体问题。还当选为第二届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委员,被聘为司法部《国际法律大事典》的顾问,为该书审阅补充条目等。 8月浩培先生参加第三世界与国际法研讨会以及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国际研讨会,写了发言稿并发了言。 10月浩培先生赴海牙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专家组会议。 11月为国家安全部讲国籍法三小时。 他撰写了《中华法律大辞典》国际私法条目。在《中国国际法年刊》上发表了论文《美国的国际私法革命》、《国际法研究院第65届全体会议》。他在日记中写道:“我的人生观是:人生的目的在于奉献,而不在于享受。”“准备好好完成一部国际私法著作、以了此生。”

1993年 87岁。研究涉及航天发射失败问题,研究航空法, 为航空法提意见,处理涉外案件。为英国是否与中国有同等的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权力提供意见。研究关于割让香港条约的问题。研究关于国家豁免问题, 写对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此问题的意见。 业余仍然撰写国际私法条目,为大百科修改稿件, 开始撰写《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一书。 8月中国政府决定恢复在常设仲裁法院的活动,并向法院指派了端木正、邵天任、李浩培和王铁崖四名仲裁员。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所签署的两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而设立的。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国际法十年(1989—1999)”决议的有关活动方案明确要求各国更多地利用常设仲裁法院。因此,中国恢复在常设仲裁法院的活动对于更好地发挥该院在和平解决争端中的作用具有深远的影响。9日-14日浩培先生在海牙参加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全体仲裁员大会。 8月26 日至9月7日浩培先生在意大利米兰参加国际法研究院全体会议。 安理会第827号决议设立了审理1991年以来在前南境内犯下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的罪行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8月20日, 安理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出来自23个国家的23位资深法律界人士作为该法庭大法官的候选人,其中包括李浩培先生。9月15日, 联合国大会选出8名法官,李浩培先生在第一轮选举中当选。9月17日联合国大会又选举出另三名法官。11月他就开始自行草拟前南斯拉夫国际刑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11月17日, 法官们在海牙和平宫宣誓上任, 至12月1日举行了第一次法官全体会议,他被分配担任上诉分庭的法官。回国后便起草法庭上诉程序。 在去海牙上任前的10月,在外交学院为研究生讲国际私法和条约法。在民主同盟会上作关于反腐败及法治的发言。在《中国国际法年刊》上发表了《国际法研究院第66届全体会议》和《论规范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的多边条约》。 为表彰他在编纂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工作中做出的重要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特授予他荣誉证书。他的《条约法概论》获得第一届国家图书奖的一等奖。

1994年 88岁。 1月16至2月11 日在海牙参加法官全体会议, 讨论和通过了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在会议期间, 联合国秘书长加利访问了法庭并与法官们座谈。4月25日至5月5日参加了法官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羁押等候法庭审判和上诉的人或法庭命令因其他原因羁押的人的规则》。7月18日至29日参加了法官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向联大提交的法庭年度报告以及《指派辩护律师的规则》。 9月为中国《引渡法》提意见。住院做了一只眼睛的白内障手术。在《中国国际法年刊》上发表了论文《1968年欧洲共同体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及裁判执行的公约》,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一书。

1995年 89岁。1月8日至2月1日在海牙开法官全体会议。6月9日携夫人赴海牙。6月12日至15日参加了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法官全体会议,讨论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修改。6 月27日宣誓任卢旺达国际法庭的上诉法官,6月26日至30日,参加了卢旺达国际法庭的法官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卢旺达国际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7月研究从德国转交到海牙的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第一名被告的律师对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提出的质疑,阅读了大量有关国际刑法、法院管辖权、前南武装冲突的性质的材料。8月10日初审庭作出对该案裁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于是着手研究上诉案。19日开始写对初审庭裁决的意见。9月7日上诉分庭开庭审理了塔迪奇关于管辖权的中期上诉案。8日和18日上诉分庭法官进行评议,他对上诉判决中的一些问题持不同意见,决定写上诉判决的个别和异议意见,29日完稿,交付打印和签字。10月2日上诉分庭开庭宣布上诉判决。4日至6日开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法官全体会议。11月22日南斯拉夫冲突三方达成和平协定。研究卢旺达国际法庭的羁押被告的规则,指派辩护律师的规则等文件的起草。

在赴海牙之前,于5月13日完成了《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一书的书稿,交法律出版社。自10月2日塔迪奇案宣判后,抓住点滴时间开始翻译萨维尼的名著《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

1996年 90岁。1月6日至13日在坦桑尼亚阿鲁沙开卢旺达国际法庭的第二次法官全体会议。6月24日至25日参加了在海牙举行的卢旺达国际法庭的第三次法官全体会议。 1月17日至18日和4月22日至23日分别开了两次前南斯拉夫法官全体会议。4月至5月研究久基奇的上诉案。6月10日,研究因被告健康状况恶化,检察官撤销起诉书的请求,最后因被告死亡而终止审理该案。7月1日至5日开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法官全体会议。10月初处理戴拉利奇准许上诉请求案。11月中处理德力奇准许上诉请求案。12月初处理德力奇中期上诉案。2日至3日开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全体法官会议。 是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卷亦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浩培先生在业余时间撰写契约的准据法文稿。7月6日先生90岁生日那天赋诗一首:“天道好仁爱,人生喜晚晴,假我一十载,了此万年心”,表达了他准备再用十年时间写完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书的心愿。

1997年 91岁。被告埃尔德莫维奇主动认罪仍被初审分庭判了10年有期徒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自1月起研究埃尔德莫维奇上诉案涉及的法律问题。2月至3月由于初审分庭处理布拉斯基奇案的一名法官生病,于是代替该法官在初审分庭工作,研究处理被告布拉斯基奇提出的数项动议。3月3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访问前南斯拉法庭,与法官座谈。该月研究布拉斯基奇案中关于是否可以向主权国家发传票的问题。13 日开庭审理布拉斯基奇提出的动议案。5月研究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修改问题。26日开庭审理埃尔德莫维奇上诉案,之后评议上诉判决。 6月1日至6日在坦桑尼亚阿鲁沙参加卢旺达国际法庭的第四次法官全体会议。14日开始写埃尔德莫维奇上诉案判决的个别意见。 7月9日至11日和24日至25日开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法官全体会议。研究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修改问题。处理卢旺达国际法庭的准许上诉请求。7月和8月讨论研究布拉斯基奇传票案。 8月26日至9月2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参加国际法研究院会议。 9月继续研究处理埃尔德莫维奇和布拉斯基奇上诉案,22日和23日开庭审理布拉斯基奇关于传票的中期上诉案。24日已稍有不适,仍继续工作。27日生病,29日高烧。 10月1日家庭医生才决定将其送入海牙红十字医院就医,在住院期间仍阅读处理法庭文件。10月7日,上诉分庭宣布埃尔戴莫维奇上诉案的判决,他发表了个别和异议意见。10月29 日,上诉分庭宣布了布拉斯基奇关于传票的中期上诉案判决。 11月5日晚医生说他病情已好转,月底可出院。6日凌晨一至三点间突然在医院不幸逝世。12日在海牙举行了他的追悼会,荷兰女王派卫队为他守灵,国际外交界和法律界人士前来向他致意和告别并向家属慰问。其遗体在海牙火化。中国驻荷兰使馆和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派员护送其骨灰和家属回国。12月9日外交部在八宝山隆重举行了他的告别仪式。

2000年 由其女儿整理的《李浩培文选》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其中收录了他的56篇论文。

2001年由其生前中外好友、同事和学生等撰稿,王铁崖先生、易显河教授共同主编的英文版李浩培先生的纪念文集《冷战后世界的国际法》在英国出版。

2003年他的《条约法概论》作为法学研究生精读书之一,由法律出版社再版重印。

2002年荷兰警方调查出荷兰女护士露西亚德博克有连环谋杀住院病人的嫌疑,她被指控犯了13起谋杀罪,受害者中包括浩培先生,以及5起谋杀未遂。海牙地区法院于2002年9月17 日开庭审理五天,2003年3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犯了4起谋杀罪和3起谋杀未遂。被告和检察官均提起上诉,2004年6月18日,海牙高等法院做出上诉判决,判定她犯了7起谋杀罪, 被害人中包括浩培先生, 和3起谋杀未遂, 判处她无期徒刑和受强制心理和精神治疗。被告又上诉到最高法院。2006年3月14日荷兰最高法院做出维持她7起谋杀罪和3起谋杀未遂的终审判决, 但认为海牙高等法院的处刑不当而将案件发到阿姆斯特丹高等法院另行判刑。先生的突然死亡之谜最终有了定论。

李浩培补充介绍

  李浩培,当代著名国际法学家。男,汉族,1906年生,上海市人。1928年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1936年至1939年在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民法。回国后历任武汉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浙江大学教授兼法学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外事法规委员会专门委员,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外交学院国际私法教授,外交部法律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九三学社中央文化委员会委员和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职。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编委会委员兼国际私法分支主编等。1985年当选为瑞士国际法研究院院士。1993年当选为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主要著作有《国际私法总论》、《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及《条约法概论》等;并有大量译作,著名的有:A•韦德罗斯著《国际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美国刑法的反动本质》;同他人合译的《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M•沃尔夫著《国际私法》、《纽伦堡军事法庭判决书》等。1997年11月6日在海牙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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