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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瑾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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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名人陈瑾昆介绍

原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

陈瑾昆 (1887年一1959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湖南常德县。1917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得法学士学位。返国后,曾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大理院推事、最高法院庭长和国民政府司法官,同时在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等校任教。

陈瑾昆人物履历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携家去延安,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任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兼华北人民法院院长。建国后,历任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委员、顾问、全国政协第一、二、三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会理事等职。曾参加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一些重要法律的制订工作。主张社会主义中国应加强刑法的制订;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审判独立;在刑事犯罪因果关系上,主张“意思自由论”。

陈瑾昆个人著作

主要著作有《刑事诉讼法通义》、《民法通议总则》、《民法通义债编总论》、 《民法通义债编各论》、《刑法总则讲义》等。

陈瑾昆补充介绍

  陈瑾昆

  (1887-1959)

  中共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家。

  湖南省常德县(今常德市鼎城区)人,1887年5月3日出生于一个较富裕的农家。6岁起读私塾9年。1903年考入县城高等小学堂。1908年,他不顾家庭阻挠,前往省城长沙,到都督府申请官费赴日留学,得以进入东京一所中学学习。5年后考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1917年7月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回国,到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庭任推事和庭长。1918年2月,北洋政府大理院派他赴日本考察司法。回国后,留北平军政府大理院专修法律,先后任修订法律馆篡修、大理院刑事庭长、司法所行政部民事司长、最高法院庭长等职。北洋军阀政府根本无视法律的行为,使他逐步认识到法学与政治的关系,遂抛弃北洋政府委任的高级司法官职务,先后到北京大学、北京朝阳大学、中国大学教授法律,执教达20年之久。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将“以法治国、振兴中华”的宗旨传授给学生。在京津两地开办法律事务所,专门受理经济要案。专著有《刑法总则》、《刑法总则讲义》、《民法总论》、《民法通义总则》、《刑事诉讼法通义》、《民事诉讼法讲义》等。侵华日军三番五次威逼利诱,企图迫使他为日本侵略者服务,都遭到严词拒绝,始终保持民族气节。

  抗战胜利后,他坚持反对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内战的立场,参加北平地下党组织的活动,认识到:未来的中国一定属于中国共产党。他撰写了《余为何参加中共工作》、《致友人书》等文章,在北平和天津知识界引起轰动,对国统区的民众,尤其是知识阶层和法学界人士震动很大。毛泽东1946年9月22日写给他的信中说: “今日阅悉专著《余为何参加中共工作》,义正词严,足以壮斗士之志,夺奸邪之魄”,毛泽东告诉他,此文“拟付《解放日报》发表并广播全国。蒋军正大举进攻张垣,拟请先生来延安共策工作之进行”。不久,他一家8口,从北平到达延安。1946年12月,经毛泽东和刘少奇介绍,中共中央直接批准他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他在起草解放区的《宪法》、《婚姻法》、《土地法》等法律时,经常当面请示或书面报告毛泽东。1947年1月16日,毛泽东致信给他,说: “从新的观念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请本此旨加以研究。”同年7月13日毛泽东又致信他说: “立法工作是一新部门,得兄主持,日起有功,是大好事。”

  1948年,华北大部分地区解放,建立了华北人民政府,他当选为政府委员兼华北高等人民法院院长。1949年3月,他列席了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52年任中共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法规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从1955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他是政协第一、二、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机《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国人民政治协0议共同纲领》等。

  他一生勤奋好学,通晓日、英、德等国语言文字,为了研究苏联的法律,在花甲之年还刻苦学习俄语;既精通民法,又精通刑法,为新中国的立法工作作出了贡献。

  1959年5月14日在北京病逝,终年72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撰联挽他: “单骑突包围,解放旗开,公来独早;兆民齐跃进,共和国建,灵其永安。”

  选自《二十世纪湖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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