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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秉松

何秉松人物照片

桂平名人何秉松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原教授

何秉松(1932-2019.2.11),1932年出生,广西桂平人。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新体系的创立者和奠基者,中国刑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9年2月11日,何秉松逝世,享年87岁。

何秉松人物生平

他,是国务院授予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他,是中国法学界唯一获得法国总统授予的法国荣誉军团勋章的国际著名法学专家。这个荣誉勋章100年来只有蒋介石、李嘉诚等35位华人荣获。

他于1952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并于同年开始在中国政法大学前身的北京政法学院任教。

他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曾多次参加刑法立法工作。尤其在1996年11月举行的非常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座谈会上,他又慷慨陈词,坚持他的一贯主张,赢得许多人的赞同,对三大民主原则在1997年中国刑法上的确立,起了重要的作用。

他曾在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件中担任律师,并在当时的《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上发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证据问题》、《为什么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要这样判刑?》等系列文章,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高度,阐明了这次审判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他桃李满天下,60年的从教生涯,先后培养出了50多名博士、80多名硕士,本科生不可胜数。他培养的学生,已有多名成为著名的中国刑法学专家、著名法学院院长和部级高官。

他所创立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处理单位犯罪的理论根据;他所创立的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新体系,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打破了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一统天下的局面。

他以淡泊名利,治学严谨,勇于开拓创新,闻名于国际刑法学界。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新体系的创立者和奠基者。创立了崭新的“犯罪构成系统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和“人权防卫论”,创立了自然人刑事责任与法人刑事责任一体化的理论新体系。并在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上提出了创造性的理论观点,丰富和发展了刑法理论。多次获国家级和北京市、司法部优秀学术成果一、二等奖。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特聘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恐怖主义与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伪劣商品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同时还兼任西南科技大学教授、法学学科顾问;法制日报法学专家顾问团成员,美国《有组织犯罪趋势》杂志顾问。2010年,获法国总统授予的法国荣誉军团勋章。2011接受法国培训和战略研究高级委员会的聘请,任该委员会的特聘专家。

法国荣誉军团骑士勋章

2010年2月1日,在法国驻华大使官邸,法国国家犯罪观察研究所所长Alain Bauer教授受法国总统萨科齐之托,主持授勋仪式,授予中国政法大学何秉松教授法国荣誉军团骑士勋位勋章。

何秉松教授是中国法学界唯一获得法国荣誉军团勋位勋章的国际著名刑法学家。

法国荣誉军团勋章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由拿破仑o波拿巴在法国设立,旨在给予民间和军界的学者和艺术家以殊荣,其荣誉不分出身、国别和社会等级。从1912年至今,约有35位华人获授法国荣誉军团勋章,如蒋介石、巴金、何鸿燊、贝聿铭、金庸、董建华、陈竺、李嘉诚、何鲁丽等。

在授勋礼致辞中,Alain Bauer教授盛赞何秉松教授对于中国及世界法学发展的贡献,指出他率先提出指导刑法的三大民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中国刑法理论新体系的主要创立者和奠基者,特别提出他创立了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该论坛开始受到联合国的承认。

受法国驻华大使苏和邀请参加何秉松教授授勋观礼的中方嘉宾40余人,法方嘉宾20余人。

何秉松主要成就

创建国际论坛

创立“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受到联合国的承认。2009年,何秉松教授以超人的胆略和勇气,发动并组织8个国家的著名学者,在短短一年内,创立了“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及其基金会。成功地召开了首届刑法国际论坛,为全面地促进各国刑法(理论)的改革、创新、融合、与发展,逐步实现刑法(理论)的全球化,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于2009年10月24正式创。已经受到联合国的承认。

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每年10月举行一届会议,到2011年已经成功举办了三届,其中第三届会议上,来自中国、法国、俄罗斯、德国、意大利、美国、日本、西班牙、英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匈牙利、韩国、伊拉克、乌克兰、马其顿、塞尔维亚与中国台湾22个国家和地区的285位专家与会,在听取大会主席、中国政法大学何秉松教授的主题报告以及联合国反恐执行工作队办公室、联合国区域性犯罪和司法研究所、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社会防卫协会、欧洲议会、法国国立战略研究和教育高级委员会、法国国家犯罪观察研究所、俄罗斯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美国乔治o梅森大学、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英国圣安德鲁大学、英国苏克塞斯法学院、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的专家的专题报告之后,对本届大会主题进行了自由、平等、热烈的讨论。

2012年10月,第四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将在北京举行。

参与四人帮审判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何秉松教授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对我国“文化大革命”的极“左”思想在哲学界,特别是在法学界的表现,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与批判。

《论我国刑法的民主原则》,是这个时期何秉松教授最重要的论文之一。在这篇论文中,何秉松教授科学地论述了我国刑法民主原则的具体内容。他认为,“刑法对人民的保护,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保护人民不受国家某些政权机关和工作人员的非法侵犯。”在这里,何秉松教授突破了那种把刑法单纯地看成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刀把子”的传统观念,强调指出刑法还有保护人民不受国家某些政权机关和工作人员的非法侵犯的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这样的观点,不仅需要远见卓识,更需要同“左”的思想作斗争的勇气,不能不令人佩服。

刘少奇被打倒和迫害,是我国十年动乱期间的最大冤案,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遭到极大破坏的最为典型的个案。何秉松教授与已故著名法学家余叔通教授合著的《重温刘少奇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论述》一文,全面地回顾了刘少奇同志20世纪50年代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一系列观点,如迫切需要健全国家法制的观点、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的原则、执法者必须依法办事的观点、保护犯人应有权利的观点,特别是刘少奇同志反对一度酝酿的中央政法三机关“合署办公”的办法和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实行的“联合办案”、“一长代三长”的做法,强调法院应当“独立审判”和反对“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即使在法制建设已经取得相当进展的今天,我们重温刘少奇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这些论述,仍激动不已。因为不仅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曾严重地背离了刘少奇同志提出的这些原则,甚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也在严重地违背这些原则,而且直到今天也尚未完全解决好这些问题。这篇文章的发表,受到了广泛重视和高度评价,《光明日报》总编辑马沛文评价这篇文章说,放眼当时的报刊,“绝无仅有”。

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既是对“文化大革命”的彻底否定,也是中国开始走向法制的一个标志。当时,何秉松教授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主要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证据问题》、《为什么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要这样判刑?》、《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特点及其主犯的刑事责任》,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高度,阐明了这次审判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理论贡献与学术影响

何教授是新中国第一个倡导并系统论证必须在刑法上确立三大民主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实现刑法民主化的中国刑法学者(《法学研究》1980年第2期发表了他的长篇论文)。在1996年11月举行的非常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座谈会上,他又慷慨陈词,坚持他的一贯主张,赢得许多人的赞同,对三大民主原则在1997年中国刑法上的确立,起了重要的作用。

何教授是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新体系的主要创立者和奠基者,以淡泊名利,治学严谨,勇于开拓创新,闻名于中国刑法学界。

早在20世纪80-90年代,他就创立了崭新的“犯罪构成系统论”和“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创立了自然人刑事责任与法人刑事责任一体化的理论新体系。并在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上提出了创造性的理论观点,丰富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他所创立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处理单位犯罪的理论根据;他所创立的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新体系,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打破了几十年来占统治地位的中国传统刑法理论一统天下的局面。其代表作有《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1991年)、《犯罪构成系统论》(1995年)、《刑法教科书》(1993年)等,其中,《刑法教科书》自1993年问世以来,已在中国出版6版,成为高等法学院校最富有特色的重要教材和实际部门的重要参考书。此书2002年在日本全部译成日文出版。这是日本第一次翻译出版中国的法学教材。《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在日本也有多篇文章评介,被日本学术界称为中国法人犯罪肯定论的代表。

进入21世纪后,何秉松教授的学术思想愈趋成熟,研究领域迅速扩大,先后出版专著《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2001年),《有组织犯罪研究》第1卷(2002年),(此书有俄译本);主编《刑事政策学》(2002年),《黑社会犯罪解读》(2003年),《税收与税收犯罪》(2004年),《新时代曙光下刑法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2008年),《中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中文版与俄文版,2008年),专著《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两卷本)(2009年)。同时,还在中国、日本、美国、俄罗斯杂志上发表了20多篇论文。在这些论文和著作中,他创立了一个刑事政策理论新体系,一个全球化时代刑法理论新体系,一个崭新的刑罚理论《人权防卫论》,并致力于刑法全球化的倡导和研究。为了推动刑法全球化,他加强与国外学者的密切合作与交流,先后召开了8次国际研讨会,与英、美、俄、德、法、日、西班牙、加拿大、越南等国的专家学者进行广泛的学术讨论,还与俄罗斯学者合作,进行科研项目的研究,《中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一书,就是中俄10位杰出的专家共同研究的成果。

2009年,他以超人的胆略和勇气,发动并组织8个国家的著名学者,在短短一年内,创立了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及其基金会,成功地召开了首届刑法国际论坛,为全面地促进各国刑法(理论)的改革、创新、融合、与发展,逐步实现刑法(理论)的全球化,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创建刑法理论新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何秉松教授就致力于创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新体系。他首先抓住犯罪构成理论作为突破点,因为它是全部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1986年,他发表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体系》的长篇论文,提出了他的初步构想。在这篇论文中,他把刑事责任论和定罪论纳入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中,并对刑事责任和定罪提出了至今仍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定义。这在我国是首创。此外,他还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观点。此文的发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对此,有评论说,《法学研究》1986年第1期发表了何秉松同志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体系》一文,就此开始的讨论涉及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定罪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的本质特征等一系列刑法学的重大问题。1987年,他发表《犯罪构成的哲学思考》一文,开始运用系统论的观点,研究犯罪构成问题,取得了初步的成功。90年代初,他终于创立了崭新的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构成系统论”。

在此期间,何秉松教授还对法人犯罪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于1991年创立了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即“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并明确提出建立以个人责任和法人整体责任一体化为基础的刑法理论体系。

1993年初,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问世。它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广泛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有益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命题、范畴、原理和理论观点,构筑了一个个人责任和法人整体责任一体化,并以犯罪构成系统论为基础的刑法理论新体系。这个崭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得到实际部门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被认为是“对以原苏联刑法理论为蓝本建立的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体系的重大改革,标志着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新体系的初步形成。”

创建三大理论体系

构建整个刑法理论新体系的三大支柱就是何秉松教授创立的“犯罪构成系统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和“人权防卫论”。

犯罪构成系统论

犯罪构成系统论是何秉松教授应用现代系统观研究犯罪构成后重新构筑的崭新的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系统论”把犯罪构成看成是一个整体性、主体性、动态性、模糊性、多层次性、开放性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的整体性,是指把犯罪构成看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这一观点克服了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把犯罪构成看成是封闭的、平面的、静止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的缺陷。

何秉松教授不仅创立了一个结构严谨、内容丰富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而且在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上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例如,在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对象的概念及其地位作用、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结构、因果关系论、定罪论、罪数论、刑事责任论等等重要问题上都提出了与众不同的理论观点,从而丰富和发展了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系统论的提出,向人们展示了全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令人耳目一新”,这是当时人们读了“犯罪构成系统论”之后,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感受。但是犯罪构成系统论的诞生,其自身也包含着对国内外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中有价值的成份的批判继承,应当说,标志犯罪构成理论最新发展的“犯罪构成系统论”是综合以往一切优秀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成果才完成的。

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

刑法理论新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支柱是何秉松教授创立的法人刑事责任论。何秉松教授在法人刑事责任论中有两个最重大的贡献:一是提出了“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科学地解决了法人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二是提出了个人责任与法人责任一体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刑法理论体系的内部结构。

“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的基本点是:

1.法人是人格化的社会系统,法人的刑事责任就是人格化社会系统的刑事责任。2.法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整体责任,即法人系统整体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法人是作为一个系统整体实施犯罪的,因此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刑事责任。3.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整体,它具有自己的整体意志和行为,从而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把法人整体的意志和行为,归结为任何个人的意志和行为,也不能把法人犯罪归结为个人犯罪。4.法人是一个由自然人组成的有机整体,法人的活动是通过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为了有效地遏制法人犯罪,除了必须追究法人整体的刑事责任外,在法人系统内部,对那些在法人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或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他们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他们作为法人和法人犯罪的构成要素在法人整体犯罪中的主观罪过(故意与过失)和客观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以及由此决定的他们在法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5.在法人犯罪中,是一个犯罪(法人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作为法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两个刑罚主体(两罚制)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这是法人系统整体结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是深入分析法人犯罪内部结构的结果。6.在法人整体犯罪中,法人成员是否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恰恰相反,法人构成犯罪,才是追究法人内部成员(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和必要条件。7.法人是一个多层次的社会系统,在法人犯罪中,必须根据法人犯罪活动所涉及的时空范围来确定由哪一个层次的法人系统作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

“自然人(个人)刑事责任与法人刑事责任一体化,是何秉松教授的重要刑法思想之一,也是世界刑法理论史上的一个创举”。[19]传统的刑法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都是以自然人刑事责任为基础,排除法人刑事责任。要实现两者一体化,就要求把它们融合在一起,构建一个有共同理论基础的、协调一致的理论新体系,这是一个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何秉松教授出色地、创造性地为完成这个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7年刑法修订后,何秉松教授又据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使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新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人权防卫论

人权防卫论由教授于2010年在第二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大会上提出的。

何秉松教授认为,人权防卫论的两大基石是“防卫人权”与“中庸精神”。何秉松教授特别强调他的人权防卫是全面的、平等的人权防卫,是“平等地维护所有公民的人权”。他将所有人划分为两类: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被害人或潜在的被害人。因此,人权防卫也是双向的:一方面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侵犯人权;另一方面,防止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实施犯罪,侵犯人权。防卫人权是国家适用刑罚的唯一目的,其逻辑上的必然结论就是排除任何其他目的。

何秉松教授认为中庸是中国儒家倡导的一种宇宙观、方法论和道德境界。刑罚坚持中庸精神,做到公正、适中、适度,充分发挥其作为实现防卫人权最高价值目标的手段所必然具有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刑罚的不当或滥用,永远保持其“手段善”的性质。这种手段与目的协调统一的必然结果就是互相对立的两类人(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被害人或潜在的被害人)的重新融合,达到中庸的最高境界———“和”,即和谐社会。刑罚坚持中庸精神,从根本上说,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

奠基反对恐怖主义的理论

2001年12月,群众出版社出版了何秉松教授的专著《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由于此书是在震惊世界的“9.11”事件之后不久出版的,因此特别引人注目。此书的恐怖主义部分也特别出色。

这本书对恐怖主义的研究,有许多有重大理论价值的和实践意义的内容。

何秉松教授在深入研究了恐怖主义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及现实的形形色色的恐怖主义活动,并对大量的、多种多样的恐怖主义的理论概念进行了考察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科学的恐怖主义的定义:“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是恐怖主义”。根据这个定义,他批判了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不仅严厉批判了各种“白色恐怖”,也同样严厉批判了“红色恐怖”。

他指出,恐怖主义的本质和核心,是以恐怖手段残害无辜。这种任意杀戮人类最宝贵的生命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端野蛮残暴、极端卑鄙无耻的罪行。何秉松教授认为,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任何国家、民族或集团,都无权剥夺一个无辜者的生命。都无权把无辜者的生命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任何恐怖主义者关于目的神圣性的自我标榜,都只能是彻头彻尾的伪善和欺骗。判断恐怖主义的标准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判断恐怖主义决不能从目的来判断,也不能既从目的又从手段来判断,因为这两者往往是矛盾的。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手段是判断恐怖主义的惟一标准。任何人只要为了政治目的而采取了残害无辜的手段,就是恐怖主义。至于他的政治目的如何,对判断他是否恐怖主义来说,毫无价值,毫无意义。残害无辜就是恐怖主义,无论其目的是否正确,无论其形式如何,都是恐怖主义,都是不可饶恕的罪行,都必须坚决反对。只有普遍承认这个命题和立场,才可能有一个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的定义。

何秉松教授指出:当前恐怖主义新浪潮的泛滥,“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根源。它是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各种矛盾加剧和不稳定因素激增的结果。无理性的种族冲突、宗教冲突、社会冲突、国家冲突,导致恐怖主义愈演愈烈,泛滥成灾、祸及全球”。在全世界,大约有25%的恐怖主义起源于宗教目的。宗教原教旨主义和种族分离主义的崛起是两座正在喷发中的社会火山。恐怖主义就是不断喷薄而出的可怕的、毁灭性的熔岩和烈焰。它们在播种仇恨,吞噬生命,把灾难和恐惧洒向全世界。

何秉松教授强调说,国际恐怖活动的全球化,要求加强反恐斗争的国际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国际、区域、多边和双边等各个等级,国际一级的合作是其最高形式,这是指在联合国范围内整个国际社会的合作。鉴于反恐怖主义斗争的特殊性质,应当特别强调和加强国际一级的合作。这是最理性、最有效的合作。它能保证反恐怖主义的斗争符合国际法和人道主义的基本准则。

各国除了在国际范围内寻求与他国的广泛合作外,更重要的是加强本国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由于恐怖主义自身的暴力性和紧迫性,反恐措施应立足于如何及时发现、防止、制止、反击恐怖主义行为及消除其造成的危机。因此,首先要制定国家的反恐怖主义的战略,从全球和全国的高度分析本国反恐怖主义斗争面临的形势,确定战略目标、方针政策、策略原则和计划措施。

奠基有组织犯罪的理论

《有组织犯罪研究》是何秉松教授的重要代表作之一,此书共三卷,第一卷《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第二卷《港澳台黑社会犯罪研究》已经正式出版。对国际国内的有组织犯罪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构筑了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提出了许多新内容、新观点。这里仅介绍第一卷《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的理论观点。此书并非单纯的刑法学专著,而是运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犯罪学、刑法学等多学科进行综合的和实证的研究成果。它以翔实丰富的史料阐明清朝帮会蜕化为旧中国黑社会的历史过程、特点、规律和原因;以大量资料和数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及其各个阶段作了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对其今后发展的趋势作了预测;对中国黑社会组织的概念与特征作了历史的和全面的考察与分析,提出了一个更精确的概念;对黑社会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性质作了社会学分析,批判了美国学者的三种代表性理论:“外国人阴谋集团/官僚主义模式论”、“保护关系模式论”和“企业模式论”,提出了“非法权力模式”;阐明了黑社会组织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会道门的区别;创造性地提出了解释我国大陆黑社会犯罪原因的“自组织原因论”。全面地阐述了我国对黑社会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的战略策略、方针政策和战术措施。

在有组织犯罪理论方面,仅就已经完成的两本专著《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和《港澳台黑社会犯罪研究》而言,如此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中国大陆和台港澳地区的黑社会犯罪,在理论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它们以翔实的资料、丰富的内容、充分的论证、透彻的分析和深刻的理论,构建了一个历史与现实统一,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完整的新体系,为中国有组织犯罪理论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60耕耘桃李满天下

发展科学与培育人才,是何秉松教授一生的理想与追求。但是,他似乎更重视人才的培育。他曾经说过:“得天下英才而育之,是我作为教师的最大心愿、最大幸福。”如今,这位80旬老人,已经在中国政法大学(包括其前身北京政法学院)执教60年了。迄今为止,他已招培养了40多名博士、80多名硕士。其中不乏非常优秀的人才。有的已官至部级,有的已成为著名的中国刑法学家,有的已成为法学院校的掌门人。

一直以来,他对博士生既严厉又慈爱,盼望他们早日成为国家栋梁。他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名博士生导师,能培育出几个重量级的优秀人才,已是很大的成绩。如能培育出一两个顶尖人才,简直是伟大的成就,比自己创造一个理论新体系更为重要。一生辛劳,都可以得到慰藉了。”林艺编辑整理。

这就是何秉松教授,一个坚忍不拔、自强不息,六十年如一日,为科学与教育事业献身的理想主义者。

何秉松人物评价

学界评价:刑罚学泰斗何秉松

我和何秉松教授可谓亦师亦友。1952年,当我成为北京政法学院的学生时,何秉松教授刚从北京大学毕业,到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执教。那时他才20岁,与我们这批学生年龄相仿,甚至还不如有的学生年龄大。但是,他讲授的刑法课广征博引,深受学生的喜爱,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

除了十年“文化大革命”以外,何秉松教授没有离开过三尺讲坛,一直在北京政法学院及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和讲授刑法,可谓科研结硕果,桃李满天下。

一、潜心学术,创建刑法理论新体系

何秉松教授的科研能力和不断创新的探索精神,是刑法学界所公认的。“我有时不同意何教授的观点,但我对他的探索精神深表钦佩”,这是当下刑法学界很多学者的一致看法。

何秉松教授有一句名言:“自由是科学的本性,创新是科学的生命。没有自由,科学将沦为奴婢;没有创新,科学将枯萎死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何秉松教授以其深厚的学术功底和无所畏惧的创新精神,一直沿着自由创新的道路,不断地攀登科学高峰,对我国刑法学理论的许多领域进行了一个又一个创新。他在《法学研究》1986年第1期发表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一文,是我国刑法学研究涉及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定罪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的本质特征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先导。1987年,他发表《对犯罪构成的哲学思考——论犯罪构成的概念》一文,开始运用系统论的观点,研究犯罪构成问题,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20世纪90年代初,他创立了自成一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构成系统论”。在此期间,何秉松教授还对法人犯罪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创立了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即“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并明确提出建立以个人责任和法人整体责任一体化为基础的刑法理论体系。

此外,“人权防卫论”“全球化时代刑法理论新体系的初步设想”都是他为中国刑法理论体系的科学化所作的独一无二的理论贡献。他对刑事政策科学新体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有组织犯罪理论的研究,都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他的学术视野不限于刑法,甚至还包括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对极“左”思想的批判所写的文章,如《关于黑格尔学说评价的几个问题》《重温刘少奇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论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证据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何秉松撰文从法律角度分析六安农校事件》等较有影响的论文。

何秉松教授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不仅在国内已再版6次,而且已被翻译成日文,在刑法学研究较为发达的日本出版。是见何秉松教授的刑法理论已经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壮心未已,推动刑法理论全球化

进入21世纪以后,何秉松教授致力于对犯罪和刑法(理论)(以下简称刑法(理论))全球化的倡导和研究。为了推动刑法(理论)全球化,他加强与国外学者的合作与交流,从2000—2010年,先后召开了10次国际研讨会,组织我国专家学者与英国、美国、俄罗俄、德国、法国、日本、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进行广泛的学术讨论。《刑法犯罪论体系研究》(2003年)、《中俄与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2008年)、《新时代曙光下刑法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全球性的考察》(2008年),都是他推动刑法(理论)全球化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2009年,他以超人的胆略和勇气,发动并组织8个国家的著名学者,在短短一年内创立了“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并成功地召开了每年一届的刑法国际论坛,为全面地促进各国刑法(理论)的改革、创新、融合与发展,逐步实现刑法(理论)的全球化,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何秉松教授在其起草的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IFCCLGE)宣言中指出:“我们深信,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是刑法和刑法科学发展的一个新起点。我们必须根据全球化时代的历史使命和时代精神,研究犯罪和刑法(及其理论)的新问题,以推动刑法科学进一步发展。为此,中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西班牙8个国家的犯罪学和刑法学学者,创立了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及其基金会,以倡导全球性的刑法改革运动。这个运动的性质和目的是:根据全球化时代的历史使命和时代精神,全面地促进各国刑法(理论)的改革、创新、融合与发展,以便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基础,实行法治,保护和保障人权,并最终实现刑法(理论)的全球化。这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事业,也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何秉松教授是论坛的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也是历届论坛的主席,他是一个胸怀大志、高瞻远瞩、不畏艰险、不辞辛劳的拓荒者。

为表彰他对刑法(理论)全球化所做出的杰出贡献, 2010年2月,法国总统特别授予他法国荣誉军团勋章。

三、甘于清贫,寄情自然风光山水间

作为一名国内外知名学者,何秉松教授现在还身居不足百平米的陋室中,这恐怕在同辈的学者中也是极为少有的。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都已搬进了新楼、按他的资历,住进新楼恐怕没有任何问题。那他为什么不申请呢?是他没钱吗?正是!他曾经是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律师辩护团成员,以他的声望和辩才,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收入绝对不是问题。但他醉心于学术研究,对于生活从来都是随遇而安,有时甚至为了进行科研活动,都可以把自己的工资“倒贴”进去。

据我所知,何秉松教授的业余爱好是登山和游泳,并把这两大爱好作为自己强身健体的主要手段。他常常带领自己的博士研究生们在春暖花开或者红叶烂漫的日子,登上北京郊区的山峦,领略大自然的旖旎风光。他的登山速度之快,以致于常常将他的学生甩在后面。他有时甚至一人骑自行车到北京植物园里读书。正是有了健康的身体,他才能在70岁以后,仍然能以每年完成一本专著的惊人速度在学术之路上迅跑。(储槐植)

何秉松主要作品

2000年--2012年何秉松出版著作一览表

总计21本,共1100.8万字

(译著41万字)

著 作

作 者

出版社

出版时间

字数

刑法教科书

何秉松 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6月第6版

101万

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

何秉松 著

群众出版社

2001年12月第1版

33万

刑事政策学

何秉松 主编

群众出版社

2002年5月第1版

43.3万

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

何秉松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5月第1版

61.4万

犯罪与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

[美]路易丝·谢利 著何秉松 译

中信出版社

2002年7月第1版

13万

黑社会犯罪解读

何秉松 主编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年6月第1版

34.3万

税收与税收犯罪

何秉松 主编

中信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60万

刑法的结构与功能

[美]保罗·H.罗宾逊著何秉松、王桂萍 译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年6月第1版

28万

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何秉松主编(中方)

法律出版社

2008年10月第1版

40.5万

新时代曙光下刑法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全球性的考察(中英文版)

何秉松 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年10月第1版

56.2万

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有组织犯罪研究(第1卷)]

何秉松著

群众出版社

2009年5月第1版

59.9万

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有组织犯罪研究(第2卷)]

何秉松著

群众出版社

2010年1月第1版

67万

全球化时代有组织犯罪对策

何秉松 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0年10月第1版

80.2万

何秉松刑法学文集(仅限于刑法学,不包括其他论文)

何秉松著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1年10月第1版

95.6万

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罚新理念(上)

何秉松 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1年11月第1版

94.6万

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罚新理念(下)

何秉松 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1年11月第1版

15万

人权防卫论——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反思与超越

何秉松著

群众出版社

2012年1月第1版

68.4万

台湾黑社会犯罪

何秉松张平吾 著

台湾警察学术研究学会

2012年11月初版

35万

后拉登时代国际反恐斗争的基本态势和战略(上)

何秉松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3年1月第1版

91.9万

著 作

作 者

出版社

出版时间

字数

后拉登时代国际反恐斗争的基本态势和战略(下)

何秉松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2年11月第1版

23.5万

Organized CrimeWorld Perspectives

何秉松是该书第十二章的作者

Person Education, Inc, Upper Saddle River,New Jersey

2003年第1版

第12间,共计12页内容

国外翻译出版何秉松著作一览表

著作

译者

出版社

出版时间

何秉松主编《中国刑法教科书》(上、下卷)

长井圆 译(日文)

八千代出版

2003年版

何秉松 著《中国大陆黑社会犯罪研究》

阿芙列莫娃译(俄文)

远东国立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何秉松 著《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两卷本)

阿尔巴罗·拉鲁 译(法文)

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出版社

2012年版

何秉松(中方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丛凤玲 译(俄文)

圣彼得堡法律中心出版社

2009年版

何秉松补充介绍

  何秉松,1932年出生,广西桂平人,195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南科技大学客座教授、法学系顾问,美国《有组织犯罪趋势》杂志顾问,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新体系的创立者和奠基者,以淡泊名利、治学严谨、勇于开拓创新,闻名于刑法学界。创立了崭新的“犯罪构成系统论”和“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创立了自然人刑事责任与法人刑事责任一体化的理论新体系。并在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上提出了创造性的理论观点,丰富和发展了刑法理论。在犯罪学方面,对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和控制,刑事政策等重要理论问题也有创造性的发展。代表作有《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系统论》、《刑法教科书》等,其中,《刑法教科书》已出版六版,全书被译成日文在日本发表。这是日本第一次翻译出版我国的法学教材。《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在日本也有多篇文章评介,作者被日本学术界称为中国法人犯罪肯定论的代表。

  1992年获国务院授予的政府特别津贴。

  1994年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1995年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1996年获北京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1997年获-优秀教材一等奖。

  1997年获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

  2001年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高等教育)一等奖。

  2001年获教育部教育教学成果(高等教育)二等奖。

  自1952年起在高等院校任教至今,培养了大批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从50年代开始担任兼职律师,曾在审判日本战犯案件和审判林彪、--集团案件中担任律师。

  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新体系的创立者和奠基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秉松教授于2019年2月11日上午在京病逝,享年8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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