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名人史尚宽介绍
史尚宽(1899—1970)字旦生。安徽桐城人。1915年起先后入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德国柏林大学法律研究所、巴黎大学学习。1927年回国,任中山大学法学教授。1929年任立法委员。抗日战争时期,历任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考试院秘书长兼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1947年当选为第一届国大代表。1948年任总统府国策顾问。1949年去台湾,在东吴大学任教。1952年任台湾国民党当局“考选部长”。1958年任“司法院”大法官兼“光复大陆设计委员会”司法组召集人及“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编纂委员。1969年任司法官训练所所长。1970年11月12日在台北病逝。著有《民法总则释义》《劳动法原理》《信托法论》《债法总论》《继承法论》《土地法论》等。
史尚宽作品著述
史尚宽先生的著作主要有:《劳动法原论》、《民法总则释义》、《民法原论总则》、《行政法论》、《信托法论》、《土地法原论》、《债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各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民法总论》, 以及《法学概论》、《法制》、《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行政法要旨》等。
????此外,史尚宽先生还著有《民刑法论丛》、《宪法论丛》、《民法研究》、《著作权法论》等专著,从而形成了他在法学界的显著地位。著作中影响最大,最有学术价值的是他的《民法全书》,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民法全书》对民国的立法时间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学的研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史尚宽补充介绍
民国时期,是我国法学发展一个比较独特的时期,它独特的社会历史环境为各种法律思想的传播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条件和氛围。民国的法学家们从各自的政治立场和学术研究方向出发,对各种法律思想提出了不同的解说和解决问题的思路。这些都使得后来人在解决当下问题时受益良多,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而被学界誉为“中国民法第一人”的史尚宽先生是这时期突出的代表之一。他数十年如一日,执著地进行民法学的研究和立法实践,将世界先进的立法潮流与中国现实情况相结合,使得“社会本位”、“民商合一”、“-”的思想得以重新诠释。史尚宽先生的民法思想仍为链接中国传统民法学与现代民法学的关键性环节,承上启下沟通历史与未来的桥梁。
史尚宽先生,枞阳县史家湾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故字旦生。自幼聪颖,十一岁能文章,十五岁时留学日本,先在京都第三高等学校学习,而后进入日本著名的帝国东京大学法律系,接受法学系统训练,先后共9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22年秋,又远赴德国柏林大学继续深造,研究法律。在德国学习两年后又转赴法国巴黎大学继续研究政治经济。就这样,史尚宽先后留学日本、德国、法国,共十三四年。
1927年,史尚宽先生学成归国,先后担任中山大学、中央大学以及政治大学教授。1927年4月,蒋介石的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开始着手立法。同年6月,设立法制局。1928年12月,国民政府“-”成立。1929年1月,在“-”成立“法制委员会”,下设“民法起草五人小组”。史尚宽由于民法学的扎实功底,先后担任“-”、“-法制委员会委员长”、“民法典起草人”等职。参与编纂《民国民法典》,独立编纂《民法全书》六册卷,被学界誉为“中国民法第一人”。1970年11月12日,史尚宽先生因胃癌不治逝世,享年七十有三。
史尚宽先生是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其研究范围几乎包含了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根据不完全统计,史尚宽先生的著述主要有:《劳动法原论》,《民法总则释义》,《民法原论总则》,《法学概论》,《法制》,《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行政法要旨》,《行政-》,《信托-》,《土地法原论》,《债法总论》,《物权-》,《债法各论》,《亲属-》,《继承-》,《民法总论》,等等。
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民法全书》了。史尚宽先生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经过20年的不懈努力,先后完成《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亲属-》、《继承-》、《民法总论》共6册巨著,共计400余万字,合称《民法全书》。《民法全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式的民法理论完整体系的建立,是后来民法学者学习与研究民法理论时必读的权威学术著作。而史尚宽先生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人,作为迄今为止独立完成"民法全书"的第一人,为后世的每一位法学学子深深敬重,并使其青史留名,芳泽百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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