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名人凌景夏介绍
凌景夏,字季文,余杭人,凌景夏的过世时间有官至左丞相的周必大:“凌阁学景夏挽诗二首乙未十二月”,即农历一一七五年十二月,出生时间在1097年左右,享年接近八十岁。绍兴二年(1132)对策第二(榜眼),在刑部员外郎任上,因反对权相秦桧构和,被贬知辰州(今湖南阮陵),后又闲居了十余年。绍兴二十二年复职任中书舍人,历守筠州(今江西高安)、抚州(今江西临川)、襄阳(今湖北襄樊)、宣州(今安徽宣城)、鼎州(今湖南常德),官终吏部尚书。
凌景夏人物简介
凌景夏,字季文,余杭人,绍兴二年(1132)对策第二(榜眼),在刑部员外郎任上,因反对权相秦桧构和,被贬知辰州(今湖南阮陵),后又闲居了十余年。绍兴二十二年复职,授左朝奉郎、知筠州,官终吏部尚书 。
凌景夏曾与司勋员外郎朱松等6人上疏,力陈与金议和的危害:“自公卿大夫至六军万姓,莫不扼腕愤怒,岂肯听陛下北面为仇敌之臣哉!”表达了他的爱国之心。因与秦桧相悖,曾在外郡闲居十余年。秦桧死后任中书舍人。后知抚州、襄阳等地,关心下属兵民疾苦。
官终集英殿修撰、吏部侍郎。
宋高宗在《凌景夏辞免复徽猷阁直学士不允诏》中评价他:“卿性资夷粹,操履端方,出镇藩维。有慈祥之政,入司铨部有平允之声。”
凌景夏史料记载
《宋史》卷一百五十六??志第一百九选举二(科目下)
绍兴二年,廷试,手诏谕考官,当崇直言,抑谀佞。得张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凌景夏第二。
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十二
上感其言,擢九成第一,余杭凌景夏次之,尚书左仆射吕頥浩言,景夏之词实胜九成,欲以景夏为第一,上曰:九成对廷虽不甚工,然上自朕躬,下逮百执事之人无所回避,擢寘首选谁谓不然,遂赐九成已下二百五十九人及第出身同出身。
《浙江通史》绍兴人物传略(浙江通志4501)
凌景夏,字季文,南宋余杭人。绍兴二年(1132)廷对第二(榜眼),授绍兴府判官,擢秘书省正字,迁著作佐郎。因反对权相秦桧构和,斥知外郡,闲居凡10余年。恋会稽山水,遂定居于山阴(会稽)鹿池山(白鹿山)。秦桧死后,复职,任起居舍人。未几,擢龙图阁直学士,鼎州知州,吏部侍郎。《绍兴县志资料》第一辑有载。
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三十七
绍兴十年(1140)?壬申朔,左通直郎何若为秘书省正字,若江寜人也。诏秘阁修撰提举江州太平观张九成与知州军差遣,左奉议郎喻樗、左奉议郎陈刚中令吏部与合入差遣,尚书刑部员外郎凌景夏秘书省正字、樊光逺与外任差遣,临安府司户参军毛叔度与对移一般差遣先是九成等皆言和议非计,及是秦桧将罢兵,而九成家临安之外邑,故斥逺之,寻以九成知邵州,喻樗知怀宁县、刚中知安逺县,景夏知辰州,光逺阆州学教授,叔度嘉州司户参军,刚中寻卒于贬所。
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三
绍兴22年,癸夘,左朝奉郎凌景夏知筠州,景夏在馆中,与秦桧异论,闲居几十余年。
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三
起居舎人兼权给事中凌景夏言,切见临安府自累经兵火之后,户口所存裁十二三,而西北人以驻跸之地,辐凑骈集数倍土著,今之富室大贾。往往而是绍兴二十一年,有诏临安府见推排等第,依在京例与免,命下之日,万口欢呼,有司乃以和买役钱难以减放,止与西北人蠲除,其土著人户,反成偏重。臣窃谓土著流寓,皆陛下赤子,徳泽之施,实先京师。
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八十三
绍兴29年(1159)壬申,从之左廸功郎郑闻守太学博士。直龙圗阁知鼎州凌景夏乞减程昌?所増蔡州官兵衣粮钱六万四千余缗,诏减四分之一。
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八十八
绍兴31年(1161)。集英殿修撰知鼎州凌景夏权尚书吏部侍郎。
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九十一
绍兴31年(1161)戊戌,……权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国朝庆歴三年,编定勲臣姓名,凡二百四家,既録用其子孙矣。逮至建中靖国元年,再编一百一十六家,许子孙乞恩泽。陛下即位以来,毎遇郊祀大赦,未尝不念其家或至沦没,毎加録用。然臣窃谓崇,观以来,至陛下即位,?渉艰难,所以卫社稷捍牧圉者,不可谓无其人,畧而未编亦一阙也。望俾有司检?自崇,观以来,勲业着于国史者,续行编定,以励忠烈,事下吏部,后不行。
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九十九
绍兴32年4月,(1162)甲戌,……权吏部侍郎凌景夏言,臣闻定而不易者谓之法,法不能尽者存乎人,国家设铨选以听羣吏之治,其掌于七司,着在令甲,则所守者法也。疑似之间,可与可夺,悉得以例施行,则所任者人也。然所谓法,犹可按籍而视,所谓例,则散在案牍之中,匿于胥吏之手,而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以复知,去者不能以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决之才,不复敢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臣尝观汉之公府,则有辞讼比。以类相从,尚书则有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比之为言,犹今之例云尔,臣愚以谓今吏部七司,亦宜许置例册,凡换给之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审实,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否。有定参照机会,经申请或堂白或取之旨者。每一事已,命郎胥举,坐以责罚,事之可为例者不得遣。例之所不截者不得言也。如是则前后与决,悉在有司之日,开卷尽知,猾吏无所肆巧,货赂不得而通,奸敞由之而息。庶几铨叙平允,实天下士大夫之幸,诏吏部措置申省。
凌景夏补充介绍
凌景夏曾与司勋员外郎朱松等6人上疏,力陈与金议和的危害:“自公卿大夫至六军万姓,莫不扼腕愤怒,岂肯听陛下北面为仇敌之臣哉!”表达了他的爱国之心。因与秦桧相悖,曾在外郡闲居十余年。秦桧死后任中书舍人。后知抚州、襄阳等地,关心下属兵民疾苦。
官终集英殿修撰、吏部侍郎。
宋高宗在《凌景夏辞免复徽猷阁直学士不允诏》中评价他:“卿性资夷粹,操履端方,出镇藩维。有慈祥之政,入司铨部有平允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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