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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弘祚

王弘祚人物照片

保山名人王弘祚介绍

清朝大臣

王弘祚(1610-1674年)字懋自,号思斋,谥端简,云南永昌人。清大臣。明崇祯三年举人。自蓟州知州迁户部郎中,督饷大同。顺治元年,授岢岚兵备道。总督吴孳昌以弘祚筹画军饷,请仍留大同。二年,以总督李鉴荐,仍授户部郎中。中原初定,图籍散佚。弘祚聪强习掌故,户部疏请修赋役全书,以弘祚主其事。弘祚谓:“民不苦正供而苦杂派,法不立则吏不畏,吏不畏则民不安。闾阎菽帛之输,朝廷悉知之,则可以艰难成节俭。版籍赋税之事,小民悉知之,则可以烛照绝侵渔。”裁定 役,一准万历间法例,晚末苛细巧取,尽芟除之,以为一代程式。

王弘祚轶事典故

康熙三年,授刑部尚书,寻复还户部。四年,星变地震,求直言。弘祚疏言:“异星见,天失其常;地震,地失其常。挽回天地之变,首在率循人事之常。”漕粮自通州运京师,或谓水次支散,可省转搬费。弘祚持不可,谓:“水次支散,受者艰负戴。必减直而售,则米狼戾在外。京仓颁给虽有粜者,颗粒皆在都下。根本至计,不宜以小利遽变。”又有议尽裁州县存留与变漕粮官运为商运者,固争不得,具疏上之,卒如弘祚议。六年,用辅政大臣鼇拜议,户部增设满尚书,以授玛尔赛,与弘祚龃龉。七年,户部失察书吏假印盗帑,大学士班布尔善独罪弘祚,坐夺官。八年,在兵部左侍郎潘湖叟黄锡衮的率领下,王弘祚配合黄锡衮密助康熙主政于朝,逮捕鼇拜有功。王弘祚晋兵部尚书、潘湖叟黄锡衮升东阁大学士兼兵部左侍郎。九年,弘祚以老乞休,命驰驿归里,食原俸。弘祚中道疾作,侨居江宁。念未终事父母,辑永思录,自号曰思斋。十一年,疏辞俸,谕曰:“卿在官著有劳绩,引年乞休,赐禄颐养,毋固辞。”十三年,卒,赐祭葬,谥端简。

王弘祚史籍记载

三年,加太仆寺少卿。六年,迁太仆寺卿,仍领郎中。十年,擢户部侍郎。时云、贵尚为明守,孙可望据辰州。弘祚请於江南、江西、湖广丰稔之地,采米谷、储粮饷为进取计。又言:“黔国公沐天波世守云南,得民心,其僚属有散处江宁者,宜令往招天波为内应。贵州九股黑苗,自都匀、黎平远及庆远、靖州,近为可望蹂躏,宜加意抚绥,俾令归化。冠服异制,勿骤更易。”上以所言足助抚剿,下经略大学士洪承畴采行。十一年,给事中郭一鹗劾弘祚修赋役全书逾久未成,弘祚疏辨,一鹗复劾其巧饰。下部议,以各省册报稽迟,弘祚不举劾,论罚俸。十二年,疏请禁有司私派累民、将领冒名领饷,皆下部议行。十三年,以河西务钞关员外郎朱世德徵税不如额,援赦请免议,坐降三级,命留任。十五年,赋役全书成,叙劳,还所降级。考满,荫子。寻擢尚书,加太子少保。命同大学士巴哈纳等校订律例。十六年,进太子太保。云南平,迭疏上善后诸事,请开乡试,慎署员,设重镇,稽丁田,恤士绅,抚土司,宽新政。既,又疏言司道宜久任,州县宜部选,投诚宜解散,荒残宜轸恤,炉座宜多设。弘祚闻父母丧,疏乞解官奔赴,命在任守制。逾月,命出视事。十八年,圣祖即位,疏请归葬,许之。旋谕促还朝。

王弘祚补充介绍

  王弘祚(?~1674年),字懋自,祖籍陕西三原县,后迁居云南永昌(今云南省保山县)。明崇祯三年(1630)成举人,累迁蓟州知州,擢户部郎中。奉令在山西大同督催军饷,遇清军入关投降。顺治元年(1644)授任岢岚兵备道,仍留大同为清军筹措军饷。二年,由总督李鉴推荐,清廷授他户部郎中。

  当时,清王朝刚刚进人中原,战争尚在进行,图书典籍等散乱无章,户部向朝廷建议由王弘祚主持修纂《赋役全书》。他说:法不立则官吏无违法之惧,官吏无惧则百姓不得安宁。老百姓并不反对正当赋役,而苦于地方官吏加派的杂赋。现在由朝廷规定的户丁之捐输有定数,朝廷可以量入为出,形成节俭。编印赋税之书,让百姓皆知赋役定数,则可以防止官吏任意侵吞。他建议以明万历年间的赋役定额为准,对明末形成的繁琐、巧夺的苛捐杂税细则加以删除,作为当朝的规定执行。

  顺治三年(1646),清廷加授他太仆寺少卿。六年,迁太仆寺卿,仍领郎中。十年,擢为户部侍郎。当时云、贵一带是南明永历政权的势力范围,清军欲派兵进攻,他建议先在江南(今江苏安徽地)江西、湖广等富饶地区储备粮谷,以充裕军饷。他说:明黔国公沐天波世代居云南,很得民心。其僚属有的现在江宁一带,可派他们回云南劝说沐天波作朝廷内应,消灭南明政权。贵州都匀、黎平、庆远、靖州一带的苗民,受到孙可望的欺压,心怀不满,朝廷应派员暗中抚慰,使百姓归顺。其地民族风俗习惯及规制,且勿急于更改。皇帝将他的建议批给经略大学士洪承畴参照执行。

  顺治十一年,因他修纂《赋役全书》进度迟缓被罚俸金。十二年,他上疏请朝廷下令禁止地方官吏私自加派赋役,军队将领冒名多领粮饷的现象。十五年(1658),《赋役全书》修成,他被擢为户部尚书,加太子少保。又受命同大学士巴哈纳等人校订律例。十六年晋为太子太保。

  南明永历皇帝被清军追赶逃亡缅甸,云南为清军占领。王弘祚几次上疏提议开乡试、选官吏,设重镇,稽查户口田亩,安抚土司和地方士绅,实行较宽松的政策。

  康熙三年(1664),调任刑部尚书,不久又任户部尚书。四年发生地震,他曾上疏说:出现星辰异变,是天失常规;发生地震,是地失常规。要挽回天地之变,应当遵循人事之常规。七年,户部发生书吏以假印章-库银的事,王弘祚以失职罪被罢官。八年再补为兵部尚书,九年,他以年老请休致,康熙帝同意,命归乡食原俸。返回途中患病,寄居于江宁。因感自己在父母去世之前未尽奉养之责,心中追悔怀念双亲,辑成《永思录》一书,自号“思斋”。十一年,上疏辞官俸,康熙帝下旨安慰说:“卿在官著有劳绩,引年乞休,赐禄颐养,毋固辞。”【注:见《清史稿》第9903页】十三年(1674)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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