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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

郭明瑞人物照片

招远名人郭明瑞介绍

山东大学一级教授

郭明瑞,男,1947年9月出生,山东招远人,民法学家。山东大学一级教授,山东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烟台大学法学院荣誉院长。

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77级),后留校任教。1985年到烟台大学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副主任、主任、校长等职。

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讲授民法学、继承法学、经济合同法学、票据法学等课程。著有《民法基本知识》等。

郭明瑞个人履历

郭明瑞,男,山东招远人,汉族,1947年9月出生于招远。

1954年至1960年在本村上小学。

1960年开始在招远第一中学上中学。

1966年正当高中毕业之际,适值“文化大革命”开始,失去了参加高考的机会,因而高中毕业后回家乡务农(并不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

1969年3月应征入伍到部队服役,历时6年。

1975年退役回乡后,曾干过一段合同工,后到一所中学任民办教师。

1977年恢复高考后当年参加高考被录入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学习,在大学期间受到了良好的教育

1981年底本科毕业后又留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从而受到中国一些知名学者的指导。由于在大学阶段,就在李志敏教授的指导下翻译发表了原苏联学者拉普捷夫的《论苏维埃经济法》,以及许多原苏联民法与经济法学者论争的一些资料,从而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确立了以民法学为自己的研究方向。

1991年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师从赵中孚教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995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85年在北京大学被评为讲师,同年9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也为解决两地分居,调烟台大学任教。1988年评为副教授

1992年评为教授。在烟台大学曾任教务处副处长,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等职。

1999年4月-2007年11月任烟台大学校长。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顾问、山东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

2006年5月至今兼任山东省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2011年9月,受聘成为山东大学一级教授。

郭明瑞个人作品

独自著有

《民法基本知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获山东省教育厅1987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获烟台市1989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等书。

合著

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获北京市中青年优秀成果奖)、《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会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首批项目,获山东省教委1992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企业管理法律制度》(任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版,山东省教委科研项目)。

参与编写

《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法律问题解答》(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继承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等书。发表了《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的必要性》(《法制建设》,1985年第3期)、《试论招标投标的法律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试论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获烟台大学1987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也谈国营企业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获烟台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获山东省1990社科成果论文三等奖)、《关于保证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论土地使用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民法经济法理论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等近30篇论文。

郭明瑞补充介绍

  郭明瑞(1947~)当代民法学家。山东招远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1985年到烟台大学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等职。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干事、山东省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讲授民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票据法等课程。著有《民法基本知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获山东省教育厅1987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获烟台市1989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等书。合著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获北京市中青年优秀成果奖)、《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会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首批项目,获山东省教委1992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企业管理法律制度》(任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版,山东省教委科研项目)。参与编写了《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法律问题解答》(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继承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等书。发表了《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的必要性》(《法制建设》,1985年第3期)、《试论招标投标的法律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试论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获烟台大学1987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也谈国营企业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获烟台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获山东省1990社科成果论文三等奖)、《关于保证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论土地使用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民法经济法理论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等近30篇论文。现承担山东省“八五”项目“对外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障碍及其对策”、山东省教委项目“民事经济审判实务研究”和“担保物权”的研究工作。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必须由民法调整,民法不仅调整消费领域商品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生产领域的商品经济关系。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民法与资本主义民法有本质区别,但这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已不能由民法调整、不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2、认为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又是植根于社会的经济生活,并非可以随意创制或者取消。权利是主体利用各种财富满足个人和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其中心内容是利益,但它所体现的是符合12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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