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名人肖蔚云介绍
肖蔚云,1924年10月生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9年毕业于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获国家法副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和教学工作,1980年至1982年参加修改宪法工作,1985年至1999年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筹建,为“一国两制”伟大事业做出卓越贡献。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2005年1月21日晚,因突发心肌梗塞休克,经抢救无效,在澳门去世,享年81岁。
肖蔚云人物经历
1960年至1987年(除文革时期外)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长期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1980年至1982年参与我国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1979年任副教授,1985年任教授, 1985年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88年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86年任博士后导师,1993年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委员,1996年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1998年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著有《宪法学概论》、《论新宪法的新发展》、《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香港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香港基本法讲座》、《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肖蔚云教授于2005年1月21日晚,因突发心肌梗塞休克,经抢救无效, 在澳门去世,享年81岁。
青年时期
肖蔚云教授,中学就读于湖南岳云中学。1944年被保送到西南联合大学文学院,后因战争未能入学。1947年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48年夏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青年联盟”,投身革命。194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1年毕业后留校任教,先后担任北京大学东方语言文学系党总支书记、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副部长。1954至1959年赴苏联留学,获列宁格勒大学国家法副博士学位。1959年10月回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并长期担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为“一国两制”做出贡献
肖蔚云教授是著名法学家,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和“一国两制”的伟大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他参与了宪法和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工作,1980至1982年,他参加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为宪法的制定和社会主义法制基础的奠定做了大量工作。他还先后参加了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及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作出了重大贡献。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也是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 这在政治体制小组表现得尤其突出。政治体制小组任务很重,争论也较多。比如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问题、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产生方法问题,行政与立法的关系问题等。对这些问题,小组有各种方案,社会上也有种种想法,如何将这些方案和想法吸收进来,以达成一致意见,肖蔚云为此忙前忙后,在会前会后做了很多工作,用肖蔚云自己的话说,有立法工作,有商量协调的统战工作,还有处理与英国关系的外交工作。肖蔚云作为小组负责人,在处理争议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誉。
由于坚持了原则,“一国两制”的构想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全面贯彻。由于坚持了灵活性,香港人的一些意见因此得到尊重。香港基本法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及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就是这么来的。这一条在原来的总纲里没有,只是在序言含有这样的内容。在起草过程中,身为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香港船王包玉刚提出,鉴于序言的效力问题在当时内地存有争议,建议对保持香港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的内容不仅在序言中写,在总则中也要写。包玉刚的意见后来得到采纳。香港基本法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这一条也是原来没有的,在起草过程中,查良镛提出,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是保护私有财产。起草委员会采纳了查良镛的意见,于是就有了目前的第六条。
经过起草委员会的努力工作,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为了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给香港基本法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国家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在预委会内,肖蔚云是政务专题小组负责人。预委会在1993年到1995年近3年的时间里,做了大量工作,为筹委会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此后,筹委会开始工作,在筹委会内,肖蔚云是推选委员会专题小组的负责人。该小组的工作是比较繁重的,对于如何贯彻基本法,当时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肖蔚云作为推选委员会专题小组的负责人,在处理这些不同意见方面再次显示出了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当时筹委会的工作有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平稳过渡、保持香港繁荣稳定。比如,香港的公务员原来为英国服务,他们担心中国政府在香港回归祖国后实行秋后算账,为此,他们专题小组起草了一个关于公务员的文件,给公务员吃上了定心丸,香港收回后,公务员队伍除原律政司因国籍原因而离职外,其余的基本不动,筹委会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平稳过渡、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根据司法机关情况,预委会当时还搞了一个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目的就是为了平稳过渡,这个措施英国也接受了。筹委会还搞了一个“直通车”方案,即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会议员符合条件者直接过渡为新的立法会议员,这个措施的目的也是为了平稳过渡,后因彭定康的“三违反”而未能实施。
在澳门基本法起草和筹委会的工作中,肖蔚云仍是政治体制小组的负责人,为澳门基本法的制定和澳门的平稳过渡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参加现行宪法的起草
肖蔚云教授一生致力于宪法研究与教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他坚持马克思主义,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宪法学的研究领域辛勤耕耘五十余年,为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学的发展奉献了毕生精力。
1979年, 在经历十年浩劫之后,中国痛定思痛,重启了民主与法制建设之路。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随后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肖蔚云于1980年至1982年参加了秘书处工作,负责草拟宪法总纲、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和第五条“法制原则”的初稿。 对于宪法的修改,肖老参阅了大量古今中外的宪法资料,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例如,建议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全国人大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等。
1982年宪法通过后,中英、中葡谈判,港澳回归,国家统一成为了迫在眉睫的大事。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正式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这标志着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开始转化为现实。作为德高望重的宪法学专家,肖蔚云先后被任命为制定香港、澳门基本法政治体制小组负责人。但由于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前无古人,能够参考的资料少之又少,而涉及的内容则相当广泛,制定难度可想而知。
“肖老师曾跟我说,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可能有三百天都在忙着法律的调研、起草、座谈。”回忆起当时肖老的忙忙碌碌,肖老的学生、北大法学院教授王磊告诉记者,这两部对国家有重大意义的立法,饱含着肖老的大量心血。
1990年2月17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时,就曾说过:“你们经过近5年的辛勤劳动,写出了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著作。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是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是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先生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研究中国宪法体制中的种种法律问题,既著有《宪法学概论》、《论新宪法的新发展》、《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香港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和《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专著,又撰写出一百余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在袁曙宏的心目中,用“云山苍苍,江水泱泱。先生之风,山高水长”来评价,实不为过。
但肖老在评价自己走过的80年历程时却很谦虚:“做人要对得起国家、对得起社会、对得起自己,回头看看能说一句此生无愧。”
维宪护法功勋卓著
生活中,接近过肖先生的人,会觉得他很严肃,尤其是学生们,一开始甚至怕他,因为他是中国法学界的权威,他身后有着为国家立法做出的赫赫功绩,因为他律己律人一样严格,还因为他不苟言笑的性格。
谈及肖先生的性格为人,所有熟悉他的同事和晚辈,都会非常敬仰地说起他在法学界的权威和功绩,或许那只能用“高山仰止”来形容。
肖蔚云的外甥、钱列阳律师是肖先生家里第二个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他告诉记者:“从‘文革’后第一批大学生开始,法学院学生的宪法课教材,都是他编的。”从1951年北大法律系毕业留校至今,肖蔚云先生研究宪法50多年,是我国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我国高校第一本宪法教材《宪法学概论》,便是他和其他北大学者一起编著的。1980年,全国人大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肖先生参加了宪法修改工作,其中“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的建议被采纳。他草拟了宪法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和第五条“法制原则”的最初稿。他还出版了不少有关宪法学研究的专著,发表了不少文章。
此外,肖先生在维宪护法、为两个基本法的实施和传播并维护其尊严方面,也发挥了别人难以替代的作用。每当有人质疑基本法或对基本法作出片面歪曲的解释时,肖先生总是挺身而出捍卫基本法,他每每从立法的角度捍卫基本法的尊严,掷地有声,给人留下相当深刻的印象。1999年,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关居留权的判词,肖蔚云与三位专家向新华社发表谈话,指出终审法院判词的错误,在香港引起了较大的反响。2003年、2004年他针对香港社会某些对香港体制如何发展的不同声音,站出来回答有关如何正确理解基本法、维护基本法的问题,也引起很大的震动。为此香港媒体称他为“四大护法”之首。在维宪护法方面起的权威作用,也使他被尊为“国宝”。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在不知情的人看来,肖老参与国家法制建设的工作繁重,已经是鞠躬尽瘁了,但实际上他一天也没有脱离教学工作,在北大教书五十余载,从本科生到硕士生、博士生,培养学生无数,可谓桃李满天下。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肖老的学生虽大都从事着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但现今仍站在教书育人一线的学生却寥寥无几了。1987年开始听肖老讲课,之后留校成为肖老的同事,而后又成了肖老博士生的王磊教授告诉记者,如何接过肖老的棒,将肖老的治学精神传承下去,常常萦绕于他的脑海中。
“肖老治学极严,尤其反对学生转述他人的思想,他强调我们要在前人的观点上,提炼出自己的。但他又不是一个一味在乎你的观点有多惊人,或者是有多颠覆的老师,他是那种只要你能自己发现,哪怕学术上很小的细节,只要有独到之处,就能给你鼓励的老师。若是学生的研究没新意没想法,是很难在他手下过关的。”王磊觉得,过去总是听到肖老说,“你的观点是什么?”如今回味起来,这里面潜移默化的是一种创新精神。我们的国家要发展,创新非常重要,而创新人才又源于教育的不断创新。我带硕士、博士生时,也在借鉴肖老师的这种教学方法,因为没有创新,学术就没有发展。
同时,肖老在教学中还把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对法律原义的理解。“对法律原义的重视,却是我们现在一些专家学者所缺少的。”王磊说,肖老师认为一部法律要想实施好,就需要我们充分理解它的原义。比如法律条文当时为什么这样写,在起草时有几种意见等情况。但现在有的学者根本不去查一查立法时的资料,而是在出现一个问题时想当然的作出结论。比如,学者们在土地立法中对征收和征用两词的差异有争议,但早在2004年,王兆国副委员长在作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就有了解释,现在有很多不必要的争论,是对以前法律原义的漠视。
肖老有一个很好的习惯,就是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把法律原义一字不差地记录下来,供后人进行研究。“肖老不会用电脑,都是自己亲手写,却写得非常清楚、工整,每个字都能认得清。读肖老师的文章和书籍,更能体会到他的用词造句非常简单、严谨、准确,不像现在有些人用一些新造的词语吓唬别人。而与现在一些教授写书时与人合写、挂名等相比,肖老的每一篇文章都是自己写的。他希望把每个真实的立法细节都记录下来,多为后人留下点参考资料。”王磊告诉记者,当年他在北大法律系读硕士时,关于宪法的书籍很少,主要就是看王汉斌、肖蔚云等这些参与了宪法起草的专家们写的文章。比如肖老所著的《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对理解宪法的原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毕生的贡献
肖蔚云教授的著作对于中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丰富“一国两制”理论和奠定基本法研究的理论基础作出了突出贡献。他治学严谨,在中国宪法学界享有崇高威望,曾先后被选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他在北京大学从事宪法学教学工作数十年,为国家培养了大量法律人才。2000年,他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年,他应邀出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为澳门法律人才的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他还以自己历年的积蓄和多方筹集的善款在北京大学创设奖学金,资助贫困学生就学。
不变的情结
多年的港澳基本法工作在肖蔚云的生活中留下了很深的印记,使港澳基本法成了他生命的一部分。多年来,他做了大量工作,以研究、宣传港澳基本法,维护港澳基本法的权威。
香港基本法通过后不久,肖蔚云教授主编的《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就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是国内第一部“一国两制”法律理论和基本法研究专著。此后,肖蔚云教授在内地和香港各种报刊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对香港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述。澳门基本法通过后,肖蔚云教授出版了《一国两制与澳门基本法》。至此,肖蔚云有关“一国两制”下的基本法理论正式创立。2003年,近90万字的《论香港基本法》和32万字的《论澳门基本法》相继出版发行,对“一国两制”和两个基本法的理论与实践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论述。他在书中提出,关于“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一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权的新的地方自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是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重在配合。这两本书是肖蔚云多年来研究港澳基本法成果的结晶。
肖蔚云教授还率先在北大开设了港澳基本法硕士和博士学位课程,至今已带出基本法博士七八个,他们中有的已成了基本法研究的中坚力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有一个港澳法律研究中心,中心的主任就是肖蔚云。肖蔚云利用这个中心与香港树仁学院组织了香港基本法的研讨会,并参加了香港基本法联席会议举办的基本法研讨会。他通过该中心与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联合举办了2次澳门基本法研讨会,参加了2次澳门组织的会议。各种研讨会的举办,增进了人们对基本法的了解,扩大了基本法的社会影响。
1999年,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关居留权的判词,肖蔚云与三位专家向新华社发表谈话,指出终审法院判词的错误,维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基本法的权威,在香港引起了较大的震动。在1月,肖蔚云与另一位法律专家又到香港参加了“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举办的基本法研讨会,发表了约80分钟的演讲,在香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肖蔚云教授对港澳基本法珍爱有加。如今,港澳基本法的教学、研究面临机构、人员和经费减少的境地,对此肖蔚云感到深深的遗憾,其中也夹杂着一丝忧虑。但他说,他研究、宣传港澳基本法的兴趣不会减少,他维护基本法权威的努力不会减少,他坚信,“一国两制”和港澳基本法一定会获得更大的成功,香港和澳门的明天一定更加美好。
肖蔚云社会评价
我是发自内心地喜欢这个老人。概括他的一生,真的是维宪护法、教书育人、道德文章、品学齐天。很难找到这么完满的人,他几乎接近完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
作为亲属,我觉得他就是个慈祥的长者,谦和宽厚,心态平和,生活中话不多,挺儒雅的一个人。但是他脑子非常清楚,尤其在面对港台记者伶俐发问的时候。
——肖蔚云教授的外甥、著名律师钱列阳
肖蔚云著作论文
著作类成果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讲话》(合著),群众出版社1979年版;
《选举法讲话》(合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宪法学概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宪法论文集(论各国对宪法实施的保障)》(合著),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合著),红旗出版社198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合著),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宪法学》(副主编),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进一步实施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合著),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独著),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法律基本问题系列讲座》(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中国现代经济法》(合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论新宪法的新发展》(独著),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香港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独著),海天出版社1993年版;
《香港基本法讲座》(独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版;
《澳门与澳门基本法》(合著),中国检察出版社、澳门日报社1998年版;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行政法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实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论香港基本法的三年实践》(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
《依法治澳与稳定发展》(主编),澳门科技大学2003年2月版;
《宪法学概论》(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
《论香港基本法》(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
《论澳门基本法》(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
《论宪法》(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依法治澳和特区发展》(主编)澳门法务局2004年6月版;
论文类成果
《国家和法律是互相依存的》,载《人民日报》1978年11月7日版;
《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载《人民日报》1979年2月17日版;
《马克思主义怎样看待人权问题》载《红旗》1979年第5期;
《我国选举法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载《北京大学学报》1979年第5期;
《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载《人民教育》1979年第7期
《宪法修改草案的特点》,载《政治与法律丛刊》1982年第1期;
《论宪法实施的保障》,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3期;
《宪法草案与前几部宪法的比较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
《什么是宪法》,载《中国法制报》1982年5月7日版;
《为什么要修改宪法》,载《中国法制报》1982年5月21日版;
《宪法修改草案的特点和基本精神》,载《中国法制报》1982年5月28日版;
《宪法修改草案序言的基本内容》,载《中国法制报》1982年6月4日版;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载《中国法制报》1982年6月11日版;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发展》,载《人民日报》1982年6月14
日版;
《谈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改革》,载《光明日报》1982年6月17日版;
《深刻认识讨论宪法草案的重要意义》,载《高教战线》1982年第7期;
《宪法草案发展了我国的国家制度》,载《法学》1982年第7期;
《宪法修改草案和建设精神文明》,载《中国法制报》1982年7月2日版;
《宪法修改草案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载《中国法制报》1982年8月27日版;
《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恢复和发展》,载《人民日报》1982年12月8日版;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载《法学理论》1983年第1期;
《新宪法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发展》,载《法学研究》1983年第1期;
《宪法修改草案的特点》,载《政治与法律丛刊》1983年第1期;
《我国的国家性质》,载《中国法制报》1983年1月7日版;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载《中国法制报》1983年1月14日版;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载《中国法制报》1983年1月21日版;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载《中国法制报》1983年2月11日版;
《新宪法与前几部宪法的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文集(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关于新中国的制宪权》,载《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
《试论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载《电大法学》1984年第2期;
《宪法与经济立法》,载《中国法学》1985年第1期;
《中国的经济立法与宪法》,载《中国经济法论文集》,大学出版印务公司(香港)1986年版;
《宪法与经济体制改革》,载《宪法与改革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宪法与经济体制改革》,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2期;
《政制专题小组的主流方案是怎样形成的》,载香港《明报》1988年12月26日版;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载《法律科学》1989年第1期;
《对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探讨》,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再谈基本法(草案)的附件一,附件二》,载香港《明报》1989年3月23日版;
《谈谈香港基本法草委会第八次全体大会》,载《人民日报(海外版)》1989年2月20日版;
《研究宪法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5期;
《关于宪法理论研究的思考》,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5期;
《在法学领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
《对宪法学研究的反思》,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
《必须维护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载《法制日报》1989年9月25日版;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载《北京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
《一部艰辛而又有创造性的杰作——回顾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诞生》,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3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
《建立新的行政与立法的关系——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政治体制》,载《人民日报(海外版)》1990年4月9日版;
《应宣传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载《人民日报》1990年10月31日版;
《我国宪法及其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不容否定——驳在“修宪”问题上的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载《求是》1990年第22期;
《谈谈法学硕士论文的写作问题》,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2期;
《论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关系》,载《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
《进一步推广香港基本法》,载《文汇报》1991年7月9日版;
《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我国现行宪法》,载《法学杂志》1992年第2期;
《香港基本法政治体制及其衔接》,载《人民日报》(海外版)1992年4月9日版;
《从我国对罪犯的改造看人权》,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第4期;
《澳门基本法草案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探讨》,载《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
《更好地了解基本法的迫切性》,载《文汇报》1992年6月30日版;
《略论起草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法律的一个问题》,载《宪法学研究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一个偷天换日的宪制方案》,载《人民日报》(海外版)1992年10月20日版;
《我国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作用》,载《宪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文集》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对起草政治体制条文的回顾》,载《澳门基本法文献集》,澳门日报社1993年版;
《宪法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作用——纪念宪法颁布十周年》,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1期;
《宪法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作用》,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1期;
《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作用》,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1期;
《回顾香港基本法政治体制问题起草的经过》,载《今日港澳》1993年第2期;
《只有维护基本法,才能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载《紫荆》1993年4月刊;
《彭定康“政改方案”与事实真相》,载《法制日报》1993年4月4日版;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政治体制》,载澳门《行政》杂志1993年第19、20期;
《北京学者畅谈邓小平同志关于香港问题谈话的意义》,载《瞭望周刊》1993年第42期;
《张伯伦否定基本法意图何在》,载《文汇报》,1993年11月13日版;
《坚决维护基本法,实现香港平稳过渡》,载《法制日报》1993年12月19日版;
《加速实现公务员本地化》,载《澳门日报》1994年4月20日版;
《中国人在21世纪对法律文化的贡献》,载《北京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
《“一国两制”的概念与主要内容》,载《文汇报》1994年10月10日版;
《起草香港基本法的依据是什么?》,载《文汇报》1994年10月17日版;
《香港基本法是怎样起草的?》,载《文汇报》1994年10月24日版;
《香港基本法的制定为什么取得成功?》,载《文汇报》1994年10月31日版;
《香港基本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载《文汇报》1994年11月7日版;
《香港基本法结构和序言主要内容》,载《文汇报》1994年11月14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载《文汇报》1994年11月21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载《文汇报》1994年11月28日版;
《略论内地法律与澳门法律之异同》,载《人民日报》(海外版)1994年12月1日版;
《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载《文汇报》1994年12月5日版;
《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载《文汇报》1994年12月12日版;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载《文汇报》1994年12月19日版;
《基本法――联合声明的具体化,法律化》,载《大公报》1994年12月19日版;
《关于香港的土地制度,语言和区旗,区徽》,载《文汇报》1994年12月26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载《文汇报》1995年1月3日版;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及特区的法律地位》,载《文汇报》1995年1月9日版;
《基本法规定属于中央最高国家机关的职权》,载《文汇报》1995年1月16日版;
《基本法规定属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载《文汇报》1995年1月23日版;
《中央职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联系(上)》,载《文汇报》1995年1月30日版;
《中央职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联系(下)》,载《文汇报》1995年2月6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载《文汇报》1995年2月13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载《文汇报》1995年2月20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载《文汇报》1995年2月27日版;
《香港基本法与香港的回归》,载《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
《两个国际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妥善规定》,载《文汇报》1995年3月6日版;
《设计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几个原则》,载《文汇报》1995年3月13日版;
《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而又以行政为主导》,载《文汇报》1995年3月20日版;
《行政,立法互相配合与行政会议》,载《文汇报》1995年3月27日版;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载《文汇报》1995年4月3日版;
《经受考验证明强大生命力》,载《文汇报》1995年4月6日版;
《行政长官的资格》,载《文汇报》1995年4月10日版;
《行政长官的产生》,载《文汇报》1995年4月17日版;
《行政长官的职权与廉政、审计机构》,载《文汇报》1995年4月24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载《文汇报》1995年5月1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载《文汇报》1995年5月8日版;
《立法会的性质与职权》,载《文汇报》1995年5月15日版;
《立法会的产生》,载《文汇报》1995年5月22日版;
《立法会议员与第一届立法会》,载《文汇报》1995年5月29日版;
《司法机关的性质与组织》,载《文汇报》1995年6月5日版;
《司法机关的原则》,载《文汇报》1995年6月12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和律师制度》,载《文汇报》1995年6月19日版;
《区域组织》,载《文汇报》1995年6月26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载《文汇报》1995年7月3日版;
《基本法规定的经济制度和土地契约》,载《文汇报》1995年7月10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和税收》,载《文汇报》1995年7月17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商业与航运》,载《文汇报》1995年7月24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用航空》,载《文汇报》1995年7月31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融和货币》,载《文汇报》1995年8月7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贸易》,载《文汇报》1995年8月14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和文化》,载《文汇报》1995年8月21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体育和劳工》,载《文汇报》1995年8月28日版;
《香港基本法与市场经济》,载《市场经济与法律》,1995年第9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业资格与民间团体》,载《文汇报》1995年9月4日版;
《评“三违反”的“政改方案”》,载《文汇报》1995年9月11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载《文汇报》1995年9月18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载《文汇报》1995年9月25日版;
《香港基本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载《中国法律》1995年第9期;
《关于终审法院的协议》,载《文汇报》1995年10月2日版;
《香港基本法制定后的五年》,载《中国法律》1995年第12期;
《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维护宪法实施的不同职责》,载《人大工作通讯》1995年第17期;
《制定法律必须坚持以宪法为依据》,载《人大工作通讯》1996年第1期;
《集中体现一国两制的基本法总则》,载《中国法律》1996年的1期;
《1997年后香港与中央及内地的司法关系》,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论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关系》,载《中国法律》1996年第2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载《中国法律》1996年第3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载《中国法律》1996年第4期;
《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特点》,载《人民日报》1996年9月27日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载《中国法律》1997年第1期;
《基本法与香港法治》,载《法治在香港(论文集)》1997年1月版;
《实施香港基本法的重大意义》,载《中国法律》1997年第2期;
《坚持基本法,保证香港顺利回归》,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2期;
《维护繁荣与稳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政策》,载《中国法律》1997年第3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与文化政策》,载《中国法律》1997年第4期;
《符合香港实际的民主与选举文化》,载《求是》1997年第4期;
《一国两制成功典范》,载《文汇报》1997年6月29日版;
《论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保障与监督》,载《内部文稿》1997年第14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载《城建工作研究》1997年总第65期;
《以行政为主导的香港特区政治体制》,载《文汇报》1997年7月18日版;
《香港特区明天更辉煌》,载《文汇报》(特刊)1997年8月版;
《草委会运作与基本法诞生》,载《文汇报》(特刊)1997年8月版;
《坚持平稳过渡,做好澳门回归工作》,载《澳门日报》1997年10月15日版;
《1997年后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的关系》,载《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
《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2期;
《又一部成功的重要法律》,载《法制日报》1998年3月29日版;
《一国两制构想与国家统一战略》,载《邓小平理论专题讲座》,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
《论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保障》,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略论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实践》,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4期;
《修改宪法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载《人民论坛》1999年第5期;
《论香港基本法的完备性》,载《法制日报》1999年7月1日版;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基本精神》,载《律师与法制》1999年第7期;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载《四川监察》1999年第10期;
《论香港基本法的完备性和对一些问题的认识》,载《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
《港澳行政主导政制模式的确立与实践》,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3期;
《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基本思路》,载《法学家》2000年第3期;
《略论香港终审法院的判词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的必要性》,载《山东人大工作》2000年第10期;
《论实施香港基本法的十项关系》,载《论香港基本法的三年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正确处理基本法中的两个关系》,载《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会讯》(总第一期)2001年6月版;
《牢记党的教导》,载《光明日报》2001年7月24日版;
《深入学习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宪法》,载《法制日报》2001年12月5日版;
《略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载《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会讯》(总第二期)2001年12月版;
《宪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3期;
《香港特区五年来取得的十项主要成就》,载《紫荆》2002年第3期;
《论香港基本法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载《大公报》2002年4月7日版;
《全面准确贯彻基本法,保证澳门的稳定与发展》,载《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会讯》(总第三期)2002年6月版;
《我国跨世纪宪法的理论与实践经验》,载《北京人大》2002年第12期;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载《北京日报》2002年12月3日版;
《公民有何基本权利和自由》,载《人民日报》2002年12月4日版;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载《人民日报》2003年1月21日版;
《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学习胡锦涛同志两次关于宪法的重要讲话的体会》,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
《维护宪法权威与修改宪法》,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的重大深远意义》,载《人民日报》2004年2月4日版;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蓬勃发展》,载《中国人大》2004年第7期;
《新中国宪法五十年》,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肖蔚云主要著作
《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实践》
本书论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具体地说明香港基本法两年的实践是成功的:第一,在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方面,中央只依法管理防务、外交方面的事务,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注意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第二,论文作者具体说明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和方法方面的关系。它们的运作是正常的,但由于这种关系是一种新的关系,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问题。第三,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方面,论文作者从集会、游行、罢工等方面论证了两年来香港居民的权利了自由得到了可靠的保障。第四,关于香港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决的释法问题,一部分论语言对终审法院判决的释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五,论文作者还对其他一些问题包括香港基本法中的一些理论作了阐述。
《宪法学参考资料》(上、下册)
本书参考了198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宪法资料选编》第一至五辑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了二十多年来的新资料,编成此书。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和有关文件;第二部分为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实施宪法的条例、决定、通知、批复和案例;第三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和有关文件;第四部分为外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肖蔚云荣誉奖励
《宪法学概论》(肖蔚云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荣获国家教委教材二等奖。
《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肖蔚云等合著,红旗出版社1983年版)荣获1979—1983年红旗优秀理论文章。
《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肖蔚云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荣获北京市科研一等奖、北京大学科研一等奖、国家教委首届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
《香港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肖蔚云独著,海天出版社1993年版)荣获北京大学教材优秀奖。
肖蔚云补充介绍
肖蔚云,1924年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9年毕业于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获国家法副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和教学工作,1980年至1982年参加修改宪法工作,1985年至1999年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筹建。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肖蔚云”人物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发现人物介绍有误或有更新,请点我纠正/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