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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天锡

郑天锡人物照片

中山名人郑天锡介绍

中国法学家、外交家

郑天锡(1884-1970,Cheng Tien-Hsi),字云程,号茀庭,广东香山县人(今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 。中国著名法学家、外交家。 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系毕业,曾任大理院大法官,多所大学法学教授,司法官次长,国际联盟法官,民国最后一任驻英大使。

郑天锡人物经历

早年肄业于香港皇仁书院,后毕业于上海圣约翰大学。1907年,时年24岁的郑天锡放弃了在香港待遇优厚的工作,赴英国留学专攻法律。1912年毕业于伦敦大学学院法律系,翌年回国。1914年,郑天锡再次赴英深造,1916年获伦敦大学学院法学博士学位,是第一批在伦敦大学学院获得博士学位的中国人之一。1917年返港任执律师业。1918年转往北京,任北洋政府司法部法律翻译监督。1919年任大理院大法官。1921年任中国出席华盛顿会议代表团专门委员。翌年返国,任中国出席关税特别会议专门委员,法权调查委员会准备处处长,国际法权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商标局法律顾问。在北京期间,曾先后兼任北京大学、朝阳大学、法政大学等校教授。1928年在上海重操律师业,并兼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1932年1月,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常任次长;7月改任司法行政部政务次长,这是他在国内司法界担任的最高职务。1935年任外交部顾问。

1936年10月,当选为国际联盟国际常设法院法官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郑天锡意识到海牙将被德国法西斯主义者侵占,因此于1940年离海牙避居瑞士,并将国际常设法院的重要文件档案转移到中立国瑞士首都日内瓦,使这些文件在二战期间得到妥善保存,为保存重要国际文档立下大功。1945年二战后返回海牙,出席国际法庭全体法官会议,后被选为国际联盟清理委员会委员。同年返国,重任司法行政部次长。1946年8月,任中国驻英国大使,1950年1月去职,留居英国。1970年1月30日在伦敦病逝,终年86岁。

郑天锡著作

郑天锡著作甚丰,先后将中国法律翻译为英文,如《民法初稿》、《最高法院的判决》、《捕获审判所规则与审判》等。另有中英文本《大理院判例》、《大理院判例讨论》、《暂行新刑律例》以及博士论文《国际私法中关于确定契约能力的法规》(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Determining Capacity to Contract)等。

郑天锡补充介绍

  郑天锡(1884—1970)

  字云程,号茀庭,三乡雍陌村人,法学家、外交家。早年香港皇仁书院毕业后,赴英国剑桥大学研究院攻读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民国5年(1916)参加国际法学公开考试,获首奖,被聘为国际法学会会员、英国“告老沙”法学会名誉会员。1919年回国后任大理院(最高法院)推事。1921年华盛顿会议时任中国代表团专门委员,又任修订法律馆总纂、外交部编纂处总纂、关税会议专员会委员、调查法权委员会筹备处处长、法权讨论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等职。1923年任外交部参事,1927年任驻古巴公使,1929年任-委员和外交委员会委员,1931年任司法行政部常务、政务次长。1932年以公使衔代表中国出席柏林第十一届国际刑法兼监狱会议,继而又出席丹麦哥本哈根第六届国际统一刑法会议,并被选为该会议副会长。1936年被推荐任海牙国际法庭法官,兼任清理旧国际联盟委员会委员,获南京政府授予二等采玉勋章。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其意识到海牙将会沦陷,故将法庭的重要文件档案搬到日内瓦,使这些文件得到较好保存,此举深得欧美人士称赞。1946年6月被派驻英国任大使,赴任之前,曾出席有21国参加的巴黎和会。1950年1月,因英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台湾与英国断交,其去职,仍留居英国。1970年1月30日因心脏病在伦敦病逝。

  著作甚丰,主要有英文本《国际刑法》、中英文本《大理院判例》、《大理院判例讨论》、《捕获审检厅审检法》、《暂行新刑律例》、《民法及民刑诉讼法》等。另外,对中国文化和法律历史方面的阐释亦不少,其中有英文本《中国文化及中国艺术文化历史观》、《孔子所塑造之中国》,还有著作《东方与西方》、《食论》、《八十感言》等。

  雍陌村 雍陌村民委员会(YōngmòCūnmínWěiyuánhuì)在三乡镇政府东北3.8公里处。辖2个自然村,驻地雍陌村,故名。1949年前后属东桂乡;1953年析出,称雍陌乡。1958年分为雍一~三3个大队;1963年合并,称雍陌大队。1983年复称乡。1986年12月改称今名,耕地4694亩;主产稻谷,次为花生和蔬菜。有针织厂等。还有小学和卫生站。镇办博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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