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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尚鹏

庞尚鹏人物照片

禅城名人庞尚鹏介绍

明代创立一条鞭法的改革家
明朝名臣

庞尚鹏(1524年-1580年),字少南,广东广州府南海县(今佛山市南海区)叠滘乡人,明朝名臣,明代中期著名经济改革家。

1553年(嘉靖32年)庞尚鹏中进士,最初授任江西饶州府平乐县知县,关心百姓疾苦,勤政爱民,执法如山;1557年改授福建道监察御史,又严惩了贪婪暴虐的锦衣卫校官;1565年,改巡按浙江,开始试点“一条鞭法”,为后来张居正进行全国性的赋税改革奠定了基础;1568年,授任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理两淮等多地盐政。他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盐法的措施,大大改善了国家的财政状况。但改革得罪权贵,1570年被罢官后回乡,万历八年(1580年)卒于家,谥“惠敏”。著有《百可亭稿》、《奏议》、《殷鉴录》、《行边漫议》、《庞氏家训》。

庞尚鹏生平

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进士。明代大臣。素以善于理财而著称。初任江西乐平知县。磊升至监察御史。曾奉命到南京、浙江等地稽核军饷,赢得正直声誉。后被派任巡按河南,河南贪官污吏多有闻风逃避。当时,河南巡抚蔡汝楠为讨好庞尚鹏,想请庞尚鹏同他一道进献白鹿给皇上,庞尚鹏坚决予以反对,并说:现在到处都是流离失所的人民,难道你还忍心歌舞升平吗!

嘉靖四十年(1561年)庞尚鹏调任浙江巡按。从维持明王朝长远统治的利益出发,庞尚鹏首先在浙江实行均赋均役的赋役改革。庞尚鹏在任七年中,对当地缙绅豪强纵容子弟僮奴倚势横行、压迫平民,鱼肉百姓的行为给予了极力打击,并奏请朝廷剥夺了他们的官职。同时,他还针对明朝中叶赋役名目繁多、负担不公、实物和劳役征发的酷虐等弊端,总结实行十段锦法中的经验,在浙江首先推行里甲均平法,最后逐渐完善成为“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朝中叶的一次比较全面的赋役改革,也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它 逐步将力差转变为银差,特别是将各州、县官吏从库子、斗级等役勒索的各种供应,改成以行政费用形式(公堂、纸张、油烛等银)按丁粮征收银两; 军、匠、灶等户的丁粮除例应优免部分外,其余也同样摊派差徭,这样赋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分散和平均摊派。 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财政收入,稳定了社会环境,恐固了明朝统治。随后王宗沐、刘光济、海瑞等人也先后在江西、 直隶等地陆续推行。这些改革,对后来首辅张居正的改革措施起到了极大启示和推动作用。“一条鞭法”与后来张居正的改革措施,在形式上虽有一定的差别,但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隆庆时,庞尚鹏调回北京,任大理寺右丞。后来又被任命为右佥都御史,主持办理九边屯盐事务。他在整顿盐法时,提出疏通盐引、禁制私贩、合理拟定行盐地方等建议,并依照各地具体情况,规定整顿屯政计划,分别提出:立号纸以清隐蔽、严督责以塞弊源、宽粮额以劝开垦、别功罪以专责成、广召种以辟荒芜、免包赔以便征解、辨等则以清粮客、开沟池以备旱潦等措施,经奏请获准后实施,并取得了相当好的成效。

由于庞尚鹏的改革触及了一些权贵的利益,权贵们不满于改革后事权等利益被剥夺,便向穆宗弹劾庞尚鹏,庞尚鹏因此而被免职。

隆庆四年(1570年),权贵及宦官又借口庞尚鹏在浙江时验收进呈的宫币不合格,贬他为平民。万历四年(1576年)庞尚鹏复职,被派任为福建巡抚。在任时继续推行“一条鞭法”。后因援救那些反对张居正父丧不守制而受到严厉处分的廷臣,得罪了张居正而再次被免职。

万历九年(1581年)庞尚鹏在广东家乡闲居四年后去世。浙江、福建、广东等地人民为怀念他在减轻徭役方面所作的贡献,在各地分别立祠祀之。天启中,朝廷赐谥号称:惠敏。庞尚鹏生前所著有《百可亭摘稿》十六卷、《奏议》十卷、《殷鉴录》、《行边漫记》等。

庞尚鹏简介

明代大臣。以善理财知名。字少南﹐号惺庵。广东南海人。嘉靖三十二年(1553)进士﹐任江西乐平知县。后升监察御史﹐奉命到南京﹑浙江稽核军饷﹐赢得正直声誉。朝廷又派他巡按河南﹐贪官污吏也多闻风逃避。巡抚蔡汝楠为了讨好皇帝﹐要同他一道上疏进献白鹿﹐他坚决反对说﹐到处都是流离失所的人民﹐难道还忍心歌颂升平﹗

嘉靖四十年,庞尚鹏调任浙江巡按﹐在任七年中﹐继续打击地方上压迫平民的缙绅豪强﹐检举他们纵容子弟和僮奴倚势横行﹑鱼肉人民的罪行﹐奏准朝廷剥夺他们的官职。同时﹐他针对明朝中叶赋役名目繁多﹑负担不公﹑实物和劳役的征发酷虐之弊﹐在浙江初行里甲均平法﹐继行十段锦法﹐最后行一条鞭法。其方式上虽有差别﹐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逐步将力差改为银差﹐特别是将州县官吏从库子﹑斗级等役勒索的各种供应﹐改成以行政费用形式(公堂﹑纸张﹑油烛等银)按丁粮征收的银两﹔ 绅衿以及军﹑匠﹑灶等户的丁粮除例应优免部分外﹐其余也同样摊派差徭﹐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和平均了负担。上述经由朝廷批准的改革不仅在浙江一省实施﹐而且在其它地区也有很大影响。

隆庆元年九月,庞尚鹏与凌儒等人对武英殿大学士郭朴攻不止,最终,郭朴致仕而去,庞尚鹏升任大理右寺丞。隆庆二年(1568年)二月,擢为“右佥都御史”。隆庆二年(1568年)九月八日。庞尚鹏主持办理九边屯盐事务。他整顿盐法﹐提出疏通盐引﹑禁制私贩﹑合理拟定行盐地方等建议﹐经奏准实施后﹐取得相当成效。他又亲自巡行九边调查﹐按照各边具体情况﹐规定整顿屯政计画﹐分别提出立号纸以清隐蔽﹑严督责以塞弊源﹑宽粮额以劝开垦﹑别功罪以专责成﹑广召种以辟荒芜﹑免包赔以便征解﹑辨等则以清粮客﹑开沟池以备旱潦等措施﹐并奏请施行﹐也颇有成效。但是﹐其它督理盐政御史却不满于事权被剥夺﹐向穆宗弹劾庞尚鹏﹐他因此被免职。隆庆四年(1570)﹐朝贵及当权宦官又借口庞尚鹏在浙江时验收进呈的宫币不合格﹐贬他为平民。万历四年(1576)尚鹏又官复原职﹐派往福建巡抚。在任时改革赋役﹐奏蠲逋饷﹐继续推行一条鞭法﹐属吏咸奉法。后因援救那些反对张居正父丧不守制而受严厉处分的廷臣﹐得罪张居正而被免职。在广东家乡闲住四年之后卒。浙江﹑福建和广东等地人民怀念他在减轻徭役方面所作的贡献﹐立祠祀之。着有《百可亭摘稿》十六卷﹑《奏议》十卷﹑《殷鉴录》﹑《行边漫记》等。

庞尚鹏明史记载

庞尚鹏,字少南,南海人。嘉靖三十二年进士。除江西乐平知县。擢御史。偕给事中罗嘉宾出核南京、浙江军饷,请罪参将戚继光、张四维,而尽发胡宗宪失律、贪淫及军兴督抚侵军需状。还朝,出按河南。巡抚蔡汝楠欲会疏进白鹿,尚鹏不可。改按浙江。民苦徭役,为举行一条鞭法。按治乡官吕希周、严杰、茅坤、潘仲骖子弟僮奴,请夺希周等冠带。诏尽黜为民。尚鹏介直无所倚。所至搏击豪强,吏民震慑。已,督畿辅学政。隆庆元年,请帝时御便殿,延见大臣,恤建言得罪者马从谦等。已,又申救给事中胡应嘉,论大学士郭朴无相臣体。擢大理右寺丞。

明年春,朝议兴九边屯、盐。擢尚鹏右佥都御史,与副都御史邹应龙、唐继禄分理。尚鹏辖两淮、长芦、山东三运司,兼理畿辅、河南、山东、江北、辽东屯务。抵昌平,劾内侍张恩擅杀人,两淮巡盐孙以仁赃罪,皆获谴。其秋,应龙等召还,命尚鹏兼领九边屯务。疏列盐政二十事,鹾利大兴。乃自江北躬历九边,先后列上屯政便宜,江北者四,蓟镇者九,辽东、宣、大者各十一,宁夏者四,甘肃者七。奏辄报可。尚鹏权既重,自负经济才,慷慨任事。诸御史督盐政者以事权见夺,欲攻去之。河东巡盐郜永春劾尚鹏行事乖违,吏部尚书杨博议留之。会中官恶博,激帝怒,谯让,罢博而落尚鹏职,汰屯盐都御史官。时三年十二月也。明年,复坐按浙时验进宫币不中程,斥为民。

神宗立,御史计坤亨等交荐,保定巡抚宋纁亦白其无罪。万历四年冬,始以故官抚福建。奏蠲逋饷银,推行一条鞭法。劾罢总兵官胡守仁,属吏咸奉职。张居正夺情,重谴言者。尚鹏移书救,居正深衔之。会拜左副都御史,居正令吏科陈三谟以给由岁月有误劾之,遂罢去。家居四年卒。浙江、福建暨其乡广东皆以徭轻故德尚鹏,立祠祀。天启中,赐谥惠敏。

庞尚鹏补充介绍

  庞尚鹏(1524~1581年), 字少南, 号星庵。南海叠滘村(今佛山)人。出生于经营木材的家庭。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 中进士。历任江西饶州府乐平知县、福建道监察御史、河南巡按、大理寺右丞、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等职。 庞尚鹏关心百姓疾苦,重视民意,做官清廉,为人耿直,不阿谀,不畏豪势。任乐平知县时,民谣有“一廉如水,一猛如虎”之说,意为庞尚鹏为官清廉、执法如山。离任时,百姓为之立“去思碑”。在任福建道监察史时,他严惩横暴害民的锦衣卫校官及假冒姓名免除差役的“中贵长随”(宦官下属)。参劾严嵩爪牙胡宗宪贪赃枉法,侵克军需。在任河南巡按时,他打击达官贵府豪门大族干扰法令者,逼使-污吏纷纷辞官离去,被誉为“庞铁面”。嘉靖四十三年(1564 年),时任浙江按察使的庞尚鹏上《陈末议以保海隅万世治安疏》, 详述了澳门的地理状况以及兴起之由来,建议将海道副使移驻香山,就近弹压并谕以朝廷德威,给予犒赏,达到“使之撤屋而随泊往来”的目的, 但朝廷未纳。嘉靖四十四年(1565 年),浙江时受倭寇侵扰,需常驻大军防倭,人民徭役赋税的负担极重, 不胜其苦。他听取民意,集思广益,制定并推行了“十段锦法”和“一条鞭法”。“十段锦法”是为解决当时优免太滥、赋役不均而制订。实行“十段锦法”可杜绝冒名顶替免征赋役的流弊。优免人数减少,普通百姓的负担便稍有减轻。“一条鞭法”是为解决赋役名目繁多,征调杂乱而制订的。他在余姚、平湖两县试行“一条鞭法”,即将徭役通编一条, 全部折银,随粮带征。官府以银募工充役;户分两等,有田者多出银,无田者少出。实行后效果甚好,便在浙江全省推广,以后成为全国推行的征收赋税的法定制度。他在浙江任职仅一年多,深得民心,浙江父老在杭州西湖堤上建“遗爱祠”表彰他的德政。

  隆庆元年(1567 年),穆宗登位,提升庞尚鹏为大理寺右丞。隆庆二年(1568 年)三月,朝廷兴办九边盐屯,庞尚鹏受荐升任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理两淮、山东、长芦盐务,兼理畿辅、山东、河南、辽东盐屯事务。同年五月, 莅淮安就任。在任期间,制订“小盐法”。实行按等级制定盐价,命盐场定期派专人到盐户收购余盐,付给现银,从而根绝私盐。后来,朝廷将新法推广到全国。当时盐政,官场视为脂膏,盐务官吏无不坐至巨富。他总领九边盐政, 却廉正自持,所作《虚室行》诗中自注:“三月中旬已贷粟矣。”其家竟无积粟。

  庞尚鹏革新盐政,敢作敢为,其他督监盐政的御史深以为忌。隆庆三年(1569 年)十二月,河东巡盐郜永春弹劾庞尚鹏行事乖违,吏部尚书杨博则力保庞。适有太监憎恶杨博,在皇帝身边说杨博的坏话,皇帝听信太监罢免杨博, 连带降了庞的官职。翌年,又以庞尚鹏任浙江巡按时缴呈宫中的白银成色不合要求,贬他为平民。万历四年(1576 年)冬,他官复原职,巡抚福建。到任后,奏请免去福建积年拖欠的饷银, 在全省推行“一条鞭法”。次年,升左副都御史,遭权臣张居正指使吏科陈三谟弹劾,罢官回籍。万历九年(1581年)卒于家。福建、浙江和广东民间建“永赖祠”纪念他。

  天启元年(1621年),追赐谥惠敏。庞尚鹏还任过大理寺右丞和畿辅督学,在地方积极兴办儒学。对子女教育以勤俭、务本业、禁奢靡为根本。勉励子弟必须“劳其身, 食其力”,根据自身条件, 选择为儒、为商、为农。并写有《庞氏家训》一书,还著有《百可亭摘稿》16卷、《奏议》10卷、《殷鉴录》和《行边漫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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